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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包税条款”有效吗?有哪些“坑”藏在细节中?


Q&A

合同中可以约定税款全部由对方承担吗?税费承担条款要注意何种风险?


律师您好。


我是虾米公司的股东,占股60%。现我打算转让虾米公司20%的股权给李小,我们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全部的税费由李小承担。


请问这样的约定的合法吗?约定涉税条款要注意什么?



感谢您的提问。


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虽然您是纳税义务人,但是税可以让别人来缴。只要没有让国家少收税,且没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1.约定税款全部由对方负担的条款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京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州银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282号】一案中认为:


从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的情况看,京中公司不否认双方协议中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真实性,只是主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双方关于税款负担条款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国家的税款不流失,约定由谁来负担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故京中公司关于税款负担条款应认定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2.风险提示:税费缴纳 ≠ 税费承担


很多人以为在合同中约定,税费由对方缴纳,自己就不用缴税了。实际上,这是搞混了“税费缴纳”和“税费承担”的区别。


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所得人(股权转让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股权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人为税费承担者,股权受让人为税费缴纳者。单纯约定税费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缴纳,并不当然产生所有税费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由对方承担税费,应使用“税费承担”字眼,而非使用“税费缴纳”字眼,避免产生不利后果。下面通过法院判例,来看错误约定税费承担条款所承担的不利后果:


(1)税费承担条款的翻车现场


在罗宁庆、兴宁市忠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4民终975号】一案中:


原告罗宁庆(甲方)代表中原公司作为转让方与被告忠信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收购协议》,约定原告罗宁庆将其在中原公司的全部股份及公司资产整体转让给被告忠信利公司,同时税费负担约定:


本协议涉及的所有税费由乙方(忠信利公司)负责缴纳


二审法院认为,罗宁庆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忠信利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中罗宁庆与忠信利公司签订的《公司股权及资产转让收购协议》第五条“税费负担”特别约定“本协议涉及的所有税费由乙方(忠信利公司)负责缴纳”,并未约定本案所涉的所有税费均由忠信利公司承担。罗宁庆上诉主张股权转让有关税费应由忠信利公司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税费承担条款的正确打开方式


在文铭、文良清与唐建、刘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8号】一案中:


各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文件中约定:


……协议股权转让中所需支付的应由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受让人)承担……


“……《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文件中第四条关于‘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的约定,应该理解为包含《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文件中‘甲方’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所有税及费。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文件中‘甲方(转让人)’已经缴纳,则可以向‘乙方(受让人)’追索……”

二审法院认为:


唐建、刘艳(转让人)已经缴纳了本案所涉今申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60万元,文良清、文铭(受让人)应当向唐建、刘艳支付该笔个人所得税款。理由如下:


①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本案所涉今申公司股权交易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款最终应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且如果《股权转让协议》系列文件中‘甲方(转让人)’已经缴纳,则可以向‘乙方(受让人)’追索……”


②本案所涉今申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文良清、文铭已支付唐建、刘艳股权转让价款2600万元,今申公司亦已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


③唐建、刘艳(转让人)已于2014年11月7日向税务机关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并纳清税款共计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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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司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 税款负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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