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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虚拟货币量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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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看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效力

作者:苗雨律师丨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效力——无效

《通知》明确指出,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从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例来看,法院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例如,在 (2021)鲁01民终3796号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本案中,赵某委托刘某购买BUT币所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与刘某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有效并判令解除不当,应予纠正。

又如,在(2020)鲁02民终9008号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MFC平台”的投资“虚拟货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MFC平台”在我国境内经营“虚拟货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应为无效合同。一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裁定驳回起诉

(1)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在(2021)苏04民终4306号案中,一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比特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也无法使用法定货币进行量化。二审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因此,案涉主张返还比特币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例如,在 (2020)鲁01民终4674号案中,一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公安部门举报被告涉嫌UES虚拟币诈骗,且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原告所诉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涉及同一事实认定,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案件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未移送审查起诉或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不构成诈骗罪,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涉案款项性质认定与UES虚拟币诈骗一案存在关联,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在(2021)鲁0302民初2675号案中,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因委托理财投资“sie”虚拟货币的经济活动引起诉争,发行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本案所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有犯罪嫌疑,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如,在 (2021)京03民终10254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财务顾问协议》内容违反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确认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即委托行为已经终止。涉案合同为委托性质,委托事项因违反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相关委托内容属双方合意,系基于信任而发生,而委托事项实际完成,根据委托的性质,后果归于委托人;同时,在委托过程中,受托人亦未获得代理收益,故委托人根据《财务顾问协议》要求受托人承担部分损失或依据协议无效主张恢复原状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就涉案合同性质进行确认不当,但结果正确。

三、结语

投资有风险,建议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意见或建议。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您需要进一步交流或探讨,请随时与本文作者苗雨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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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拟币 虚拟货币 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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