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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花样百出,新年元宵节刚过,要理性辨别,汤圆也可能是黑心药丸,穿糖衣的也可能是炮弹,针对“高额回报”“熟人介绍”,务必冷静分析,避免受骗。

基本案情

2014年,姬某某注册成立陵川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姬某某的妻子梁某同姬某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2018年1月,该公司变更名称为晋城某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姬某某注册成立公司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通过发放宣传单,或者让公司员工介绍客户的方式,以利率高、有保障、风险低、随时支取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客户非法募集资金。

姬某某、梁某以公司进行股改上市承诺以月收益率0.3%到1.6%,作为高额回报,通过给客户发放股权证书,或签订股权认购书的形式非法募集资金进行诈骗。姬某某、梁某本人或安排公司员工虚假宣传公司实力,谎称公司三年后将在新三板上市,客户凭股权证书能够兑换预计升值三倍的等值股票,即使不能上市,公司也将按照115%的比例回购股权。

姬某某、梁某将集资的款额,大多通过本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款,未进行公司化管理,姬某某将集资的款额自由支配,不考虑资金风险肆意投资,经营车友俱乐部组织自驾游、体验真人CS娱乐项目、实施农业种植产业,投资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大额挥霍性投资数字货币期货等项目,致使大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经对涉案非法募集资金数额进行梳理,非法集资涉被害人数70人,数额共计8105440元。

检察履职

该案案发后,陵川县检察院适时介入案件侦查过程,引导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职业经历、业务流程、公司盈利能力、资金流向等方面依法取证。公安机关以姬某某、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严审细核,根据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地使用资金、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或者投资高风险数字货币等行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综合分析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集资诈骗罪,并对遗漏罪行进行追诉。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0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该公司作为市场主体,长期从事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对其在资格审核、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管理漏洞,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金融犯罪,陵川县检察院向两家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1

承诺高额回报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有些回报甚至高达几百倍。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3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谎称为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4

装点门面骗取信任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5

藏匿虚拟空间

藏匿虚拟空间,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将其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微信、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6

利用亲戚诱骗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加入,有的连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防范非法集资 检察官来支招

■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来 源: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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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吸收资金 资金 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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