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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虚拟货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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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泽民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杨天意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之前撰写的《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行为模式分析》与《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侦查机关的入罪逻辑分析》两篇文章中,笔者已经对行为人以发行虚拟货币等虚拟资产的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模式及入罪逻辑进行了分析。从之前两篇文章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虚拟货币传销活动能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关键在于虚拟货币是否具有真实价值。在办案机关看来,由于虚拟货币的非实物性,对其价值的衡量并没有一个具象化的标准,这就造成了许多虚拟货币、虚拟资产都被办案机关作为不具有价值的、被行为人用于诈骗的媒介物来处理。

但笔者认为,商品价值的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化处理,尤其是虚拟货币这种创新性比较强的商品,其价值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比照实物资产的标准对其进行衡量。

从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这类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对其价值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虚拟货币系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流通和转让的虚拟货币

这类虚拟货币与比特币、USDT、莱特币等相类似,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数字货币。这些虚拟货币在发行伊始存储于发行人的区块链钱包中,而认购者购买后存储于认购者的区块链钱包,随后便可以自由交易该虚拟货币。对于上架该虚拟币的交易所,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挂单交易。

由于此类虚拟币与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因此,这类虚拟币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可以用于兑换比特币、莱特币、USDT等主流虚拟币。

因此,如果涉案的行为人发行的是此类货币,我们就要从其价值的可参照性来进行衡量。简而言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论证其价值真实性:

1、去中心化。由于此类虚拟币系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本身是去中心化的,虚拟币本体存储于区块链钱包之中,不依附于任何平台而存在,即便发行它的平台关停,这些虚拟币依然可以独立存在并进行流转、使用。

2、可进行币币交换。如前所述,此类虚拟币是可以与主流数字货币进行兑换的。因此,这些虚拟币的价值可以比特币等作为参照物进行衡量。虽然价值大小有不同,但价值的可比性足以证实价值的真实性。

二、封闭式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行的虚拟币、虚拟资产

这类虚拟货币、虚拟资产与前文所述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有所不同,这类虚拟资产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而是依附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行的,限于平台内流通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因此,这类虚拟资产的流动及使用具有一定封闭性和依附性,也不能直接与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进行兑换。

那么,这类由平台独立发行的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如何论证其价值属性呢?

笔者以为,价值本身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事物价值的认知存在逻辑上的大前提。以常见的虚拟资产为例,Q币的价值当然以QQ平台的存在为前提,割裂二者的关系,则Q币当然一文不值;再比如,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当然以网络游戏的存在为前提,如果网络游戏停止运营,则游戏装备只是一串毫无价值的代码。毫无疑问的是,我国现行法律已经认可了类似Q币、网络游戏装备作为合法的虚拟资产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法律所保护的,当然是“QQ平台的Q币”,“某网络游戏的游戏装备”。同样的道理,平台独立发行的虚拟币及虚拟资产,其价值当然是要依附于发行它的平台。这就像法币的价值必然依附于发行法币的政权一样,割裂二者却枉论价值属于逻辑上的谬误,是对虚拟资产价值属性的错误认识。

因此,笔者并不赞同一些办案机关以虚拟资产依附于平台存在为理由而否认其价值的观点,对这类虚拟货币及虚拟资产价值的认识应当有辩证的认识。

发行虚拟货币涉嫌传销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策略

辩护策略:通过价值转换的方式强化虚拟货币的价值属性,以此论证虚拟货币价值的真实性

笔者以为,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虚拟货币价值的认识不仅要审慎、辩证地进行判断,更要注意其价值属性的传导性。所谓价值属性的传导,就是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在交易与兑换的过程中实现了价值形式的转化,这种转化后的价值可能因为其广为大众所认可而得以强化。

例如,在笔者曾经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创设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发行了虚拟货币A币,A币最初只能在平台内流通。后来,行为人又创办了虚拟货币交易所并发行了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B币,B币是可以直接兑换比特币、莱特币等主流虚拟币的。行为人为提升A币的价值及流动性,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与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了双向联通,这样A币与B币之间就可以进行相互兑换。如用币圈的术语来说,A币属于“山寨币”,而B币属于“真币”,但由于二者的互通,A币虽属于“山寨币”,但可以B币作为媒介兑换比特币,因此,A币的价值便实现了“A币→B币→比特币”的价值转换。这样一来,A币的价值通过转换得以强化,对其价值属性的认知也就更明确了。同样的道理,在这一过程中,B币也通过兑换比特币这一高价值虚拟货币得以强化其价值属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虚拟货币涉传销类案件中,对于虚拟货币的价值判断要分为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对虚拟货币的价值判断要坚持辩证的观点,通过价值的对比与传导、最终实现虚拟货币价值落地的思路,来论证虚拟货币价值的真实性,扭转办案机关对于虚拟货币价值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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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虚拟资产 论证虚拟货币价值 虚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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