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货币保护(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在法律方面同样是受到相关法规保护的一种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分为虚拟物类(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虚拟货币类(如腾讯公司的Q币、百度公司的百度币、比特币等)、身份认证信息类(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注册的账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QQ、微信等即时通讯账号;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等几种,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在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和普通财产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案例:
李某资深的网游爱好者,特别是喜欢一款叫“地下城与勇士”的网络游戏。自2008年起,李某就在游戏内注册了“地下城与勇士”账号,并在账号内大量充值。2022年3月,李某在一次游戏过程中,突然被顶下线,再次登录时发现自己账号内的材料、游戏币、刚充值的点券等全部消失不见,李某随即报案。经查明,2020年5月,李某在游戏中认识了周某,关系熟络之后,周某偶然间知道了李某的游戏密码。该游戏具有异地登录保护措施,即便知道密码也无法转移游戏币等材料。为了获取李某的游戏材料及游戏币,2022年3月,周某伙同他人通过申请李某游戏账号被盗的手段,更改了李某的登录密码,密保手机号等信息,然后转移走该游戏账号内所有具有价值的材料、游戏币等。经当地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约为人民币5万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发展迅速,用户通过电子服务创造出的各类虚拟财产呈井喷式发展,如何保护用户的虚拟财产是十分重要和迫切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次确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身份地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现实财产的价值,将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权客体的法律地位。
因此,如若不法分子采用非法窃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的,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