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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虚拟财产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实务要点

数据和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现在正越来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数据是什么?虚拟财产是什么?两者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两者有无区别?发生纠纷后,司法如何应对?数据或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后能否仲裁?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探讨学习。


无讼研究院特别联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朱尉贤律师、田秋南律师和杜新律师,共同打造了“数据与虚拟财产”文章专栏,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内容涵盖数据与虚拟资产基础、诉讼实务、数据合规、NFT实务、数据和虚拟财产司法数据分析及两者的仲裁解决,以期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应用和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大家共同探讨。


本文系专栏的第三篇文章:数据与虚拟财产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实务要点。




据此,有学者提出,如“淘宝店铺的产生和运行依附于网络平台预先设定的数字化空间和相应的技术规则,但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运行,网店店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资源的投入在其上也创造了新的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无论配置给哪一方都难以进行融贯的解释。……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由代码组成的数字化形态,具有天然的工具属性,这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完全归属于任何主体,只服从于系统和代码等技术规则。”[2]与此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3]甚至,有的游戏服务提供商直接在格式用户协议中将游戏相关账号的“所有权”直接约定归公司所有(图一)。腾讯QQ在其用户协议中明确:“QQ号码是腾讯公司按照本规则,授权已经注册的网络用户用于登录、使用腾讯QQ的软件或服务的数字标识,其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依据网络用户协议,QQ号码的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QQ用户对于QQ号码仅享有使用权。而在讨论关于账号主体变更时,相关网路平台也对主体变更进行限制,目的是网络平台有自己的规则和体系,需要“构建(平台自己)相关的信誉体系”。确实,网络平台有自己独特的运行规则,用户需要遵守,否则平台将无法长期健康运转。当然,网络用户作为消费者,要防止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店大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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