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被骗报案后果_币百科_转赚网

虚拟货币被骗报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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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潘婷 每经编辑:刘野

近期,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热度再次提高,非法分子也盯上了这块巨大的蛋糕想要从中获利。但是,有关部门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从未松懈。

11月17日,兰州市公安局发公告称,以购买网络虚拟比特币等为主要手段,引诱市民投资进行诈骗的“8.23”系列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已抓获的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东莞市金融工作局、香港证监会等均发布了关于虚拟资产、区块链的公告,旨在对其进行严监管。

兰州警方抓获10名比特币诈骗犯罪嫌疑人,多地警示以区块链、虚拟币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

图片来源:摄图网

购买比特币和以太坊被骗18.5万元

据兰州公安通报,8月20日,西固分局刑侦一大队接到受害人包女士报案称,她于今年8月3日至8月12日间,在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一居民小区内,通过微信被他人以购买网络虚拟比特币和以太坊投资平台进行投资的名义为由,被骗18.5万元。

由于案情重大,西固分局即刻成立“8.23”电信网络诈骗专案组,在省厅、市局两级反电诈中心,和市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专案侦查民警紧盯案件“信息流”“资金流”,通过梳理被害人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和投资平台放款账号等海量数据,抽丝剥茧、循线深挖,一个以肖某、蔡某、郭某等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诈骗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该团伙盘踞于武汉市,长期从事投资理财及虚拟货币诈骗,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被害人众多。在掌握了犯罪团伙的基本信息后,10月12日,专案侦查民警前往犯罪嫌疑人活动较为频繁的湖北省武汉市开展调查取证、抓捕工作。

历时一个月,民警辗转湖北、广东、江西等地,克服地域跨度范围广、缉捕难度大、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等诸多困难,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获作案手机60余部、台式电脑6台、笔记本电脑一台。

目前,在逃人员抓捕和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行中。

据记者了解,上述案例并不在少数。除此之外,不少非法分子通过架设虚假交易所、成立“空气币”项目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花费高昂的价格购买虚拟币,最终却遭受巨大损失。

监管警示以虚拟货币为幌子的多种骗局

值得一提的是,央行及多地监管部门对以区块链、虚拟货币为幌子的非法活动进行警示。

1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情况的公告称:人民银行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未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目前网传所谓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以及个别机构冒用人民银行名义推出“DC/EP”或“DCEP”在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的行为,可能涉及诈骗和传销。

11月8日,东莞市金融工作局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表示,此类骗局有三个风险特点:网络化、跨境化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具体来看: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区块链等热点概念进行炒作,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甚至组织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以ICO、IFO、IEO等名目发行代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等为宣传口号,具有较强蛊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举办线下活动或在各论坛、微信群里宣传ICO、区块链项目,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原始股份分红等)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行为特征。

此外,香港证监会也于11月6日表示:部分平台提供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交易,而此类合约因波动不稳及高度杠杆化而涉及极高风险。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人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香港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称: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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