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是什么商品
在我国公开销售虚拟货币,其实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根据根据我国关于虚拟货币规定的三份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实际上形成了三种类型的虚拟货币:一是作为虚拟商品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其特点是基于真正区块链技术;已在市场广泛流通且得到认可;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资金来源与使用透明度高,风险性低。二是作为ICO融资的代币,可称之为“空气币”,其特点是融资项目一般与区块链技术相关;以白皮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描述情况,但实质性信息披露少,对未来“颠覆性”应用创新前景和无法证实的想象较多,信息披露随意性大,也缺乏虚假信息责任追究机制;一般不履行KYC(了解你的客户)责任,对投资者的身份、风险承受力和反洗钱等方面基本不作检查;资金来源与使用透明度不高,投资者难以了解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三是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发行所谓xx币的虚拟货币,可称之为“传销币”,其特点是完全没有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以区块链,虚拟货币概念进行炒作,作为一种噱头。
一、作为虚拟商品的虚拟货币,公开销售完全合法。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根据其定位,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既然作为商品,人人有买卖自由,可以自由流通,
二、作为ICO融资的代币,公开销售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作为ICO融资的代币,已被定位为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因为此类代币融资行为,往往是由某些机构或者个人发行,不具有真实的应用场景,去中心化程度较低,很多平台往往在前期会基于区块链技术投入资金进行研发,但往往在发行虚拟货币后就跑路,极不稳定,这像极了p2p跑路。
三、作为投资噱头的虚拟货币,公开销售肯定涉嫌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
作为投资噱头的虚拟货币,往往具有欺骗性、诱惑性,根本不存在区块链技术作为基底,完全就是靠口头宣传营造一场梦话,常常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这种行为就具备了非法集资的四性,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
此外,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罪。
综上,可以看出,并不是公开销售所有的虚拟货币都会构成犯罪,根据虚拟货币在我国的类型,对于真正利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应用前景的,能作为虚拟商品的虚拟货币,公开销售完全合法;但作为ICO融资的代币,以及投资噱头的虚拟货币,公开销售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