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型虚拟货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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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一起重大虚拟货币“挖矿”案件,这是我市首例虚拟货币“挖矿”案件。
涉案175台“挖矿机”
我市整治虚拟货币“挖矿”工作小组提供线索,西湖区某数据中心内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市综合执法部门迅速联动市发改委、公安局、网信办、金融办等部门协同开展执法工作。现场先行登记保存涉案175台“挖矿”设备(服务器),经调查该案涉及多家省内外客户企业。
此次涉案的企业,因虚拟货币“挖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之规定,被市综合执法部门处以罚没相关“挖矿”设备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
它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种类较多,常见的如比特币、以太币、瑞波币等。本案中为Fil币。
什么是虚拟币“挖矿”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就相当于虚拟货币系统出了一道数学题,谁最先计算出正确答案,谁就能获得对应的虚拟货币奖励。这个过程需要计算机不断进行计算,计算机计算速度越快,消耗的电量就越大。
危害大!
“挖矿”会消耗大量计算资源,使系统、软件、应用服务运行缓慢,甚至可能使系统崩溃,造成数据丢失;
虚拟货币“挖矿”会造成大量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违背新发展理念,不利于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个人电脑或服务器被“挖矿”程序控制,造成数据泄露或感染病毒,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使用匿名进行交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成为洗钱、非法转移资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市综合执法部门提醒
无论是存量的集中式“挖矿”项目,还是分散式的个人“挖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市综合执法部门将继续查处相关违法行为,请各企事业单位及市民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不轻信、不参与,以防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