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 融资租赁(资产千亿 融资租赁公司)
过去两年,各地方监管层已陆续开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摸底走访和风险排查,对各自辖区内的租赁公司家底十分清楚,但发现的一些失联、空壳公司究竟该如何处理并不明晰。
酝酿近2年,融资租赁统一监管规则终于露面。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从经营范围、监管指标、风险管理、关联方交易、计提准备金等方面对租赁行业进行统一规范,这是2018年融资租赁监管职责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转至银保监会后发布的首份监管文件,是内外资融资租赁发展的重要指南。其中,杠杆倍数、集中度比例、壳公司清理等引发热议,万亿融资租赁市场该如何进行调整与应对?
集中度不超50%
对这份期盼已久的《暂行办法》,业界早有预期,但集中度管理的要求依然让许多融资租赁从业人员感到不安。
记者注意到,这次新规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 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等。
业界反响强烈的是集中度指标。按照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具体来看,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业界称,集中度指标将对厂商系或拥有央企、国企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按照股东背景不同,融资租赁可分为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这三大阵营,其中厂商系多为设备制造厂商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大多集中在厂商内部及上下游客户。这类租赁常见于医疗、器械、电力设备、汽车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具有集团内客户资源和技术优势。但问题也在这里,集团关联业务比重大,极易触及监管红线。
“我们设立租赁公司的初衷就是给集团内部公司和上下游客户做融资融物,关联方租赁业务占比超过80%。”华北一位新能源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负责人告诉新金融记者,“厂商销售的时候走融资租赁渠道,能带动设备销售,解决客户资金不足问题。但监管新规要求全部关联方业务不超过50%,我们严重超标了。”
面对关联方业务指标,上述负责人感到坐立不安,“这意味着我们得拿出一半的资金做集团外项目,但最近市场爆雷很多,风险太大,找到合适的外部项目很难。”她说,去年公司申请了一张开展医疗设备融资的资质,今年计划尝试一些医疗项目。
“很多集团背景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对外部市场上的业务并不放心,但为了符合规定,可能会产生一些贸易托盘型的交易结构。”上海一位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透露说,以净资产3亿元来计算,1.5亿元投放于集团内部关联客户,剩下的1.5亿元可以通过壳公司与租赁公司达成交易,比如壳公司A把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再把货租赁给壳公司B使用。一般通过中介就可以完成这一交易,交易成本在单笔交易额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六不等。
七成空壳停业
融资是租赁行业发展的“命门”,其杠杆倍数直接影响公司体量和行业座次。按照新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此前,内外资融资租赁的杠杆倍数为10倍。同时金融租赁公司不在新规监管范畴,继续保持最高12.5倍的杠杆。
银保监会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过去两年,各地方监管层已陆续开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摸底走访和风险排查,对各自辖区内的租赁公司家底十分清楚,但发现的一些失联、空壳公司究竟该如何处理并不明晰。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 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但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目前融资租赁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其中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要求,下一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如果验收依然不合格的,将纳入违法失信名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部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被处罚或取缔以及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可以预见,2020年将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清理规范年。规范之后,融资租赁将按照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进入分类监管阶段。目前新规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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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新金融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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