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风险(如何防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风险隐患)
界面新闻记者 | 冯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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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贯彻落实工作,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3日。
修订重点“在于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强化实控人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实控人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取消从业资格作为准入条件;强化账户管理,禁止出借账户和借用账户等。”
“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
证监会表示,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行业呼声较大的业务写入《办法》。
《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业务准入门槛方面,证监会指出,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其中,在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上,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期货做市交易业务上,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衍生品交易业务上,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资产管理业务上,将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准入方式由协会备案调整为行政许可。同时,将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此外,关于境内期货经纪,将境内经纪业务作为期货公司的天然业务,明确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都可以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统一为“境内期货经纪”,不再区分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经纪。
监管方面,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
具体包括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党组织,并要求国有期货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等监管;明确期货公司可以依规为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并禁止期货公司为股东、实控人等其他主体融资,防范风险传导;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
此外,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
证监会还表示,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关于境外经纪业务、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注册、境外机构在境内展业的监管安排等涉外事宜,鉴于当前缺乏监管实践经验,且涉及外汇额度、跨境监管、涉外保证金监控等诸多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论证,相关内容暂不在《办法》中具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