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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0-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20年3月16日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3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万锋先生、钟小平先生、隆晓燕女士、梁甫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任达先生、向锐先生、卢绍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核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任达先生、向锐先生、卢绍锋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向锐先生为公司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将与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任期超过6年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交所投资者热线电话及邮箱,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交所反馈意见。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就任前,原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继续履职。在此,公司董事会对第二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6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万锋: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6-1998年任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政府科员,1999-2000年任深圳芭田复合肥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2004年任深圳深辉技术有限公司厂长,2004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万锋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119.2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25.24%,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万锋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锋女士为夫妻关系,李锋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7.2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4.4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4.40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96%;万锋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钟小平:男,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0-2003年任深圳深辉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2004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钟小平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119.2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25.24%,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钟小平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秋香女士为夫妻关系,刘秋香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907.2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4.4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94.40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96%;钟小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隆晓燕:女,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7-2005年任深圳深辉技术有限公司厂长助理,2005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隆晓燕女士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3.6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4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5.73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27%;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隆晓燕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梁甫华:男,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6-2001年任国电丰城发电有限公司通讯网络班长,2001年-2009年任江西丰源(电力)集团公司专职工程师,2009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同兴达股份董事、副总经理。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梁甫华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93.6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46%,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5.73万股,占公司持股比例的0.27%;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梁甫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任达:男,1965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1987年-2002年任国营268厂工程师,1995年至1998年任台湾仲琦公司深圳办事处主任,2004年-2005年任重庆市璧山县政府副县长(博士服务团),2002年至今任天津大学副教授。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任达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向锐:男,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会计学博士学位。1995年任四川嘉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会计,2001年-2003年,任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投资主管,2006年-2007年,任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2007年-2009年,任厦门大学会计系博士后研究生,2009年-至今,在四川大学商学院,先后评为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财务成本分会理事、四川省金融学会金融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向锐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卢绍锋:男,198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2013年,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经理、高级经理,2013年-2015年,任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管理部负责人、股权融资部总经理,2015年至今任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公司投委会委员。
截止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卢绍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