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转账错误代码(招商银行转账错误代码PSTD049)
每经记者:杨建 每经编辑:吴永久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任宏妮、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任宏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事情的缘由是,任宏妮购买300万私募产品后,在分得三次利息之后,此后至期满,再未取得本金回款和相关收益,所投资的私募公司被基金业协会注销。
随后投资者任宏妮发现,本来认购的是上海通江资产旗下的私募产品,最后基金业协会出具的基金合同显示,投资者却为案外人上海未耀资产。
而当时的推荐者好买大连分公司时任好负责人承认“飞单”,但这种“飞单”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本案的争议焦点。
购买300万私募产品本金要不回来,销售员承认“飞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任宏妮、上海好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任宏妮因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任宏妮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而好买大连分公司、好买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关于销售产品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事情是这样的,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任宏妮与赵立勇双方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21日起,葛明媚多次通过微信向赵立勇推荐收益类理财产品,2018年4月,双方见面。此后在微信沟通理财产品相关事宜。在2019年5月21日之前,葛明媚是被告好买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2018年4月13日,任宏妮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向恒泰证券运营外包募集专户汇款300万元,附言为“购买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基金”。
2018年4月20日,案涉私募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向任宏妮出具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基金认购出资确认书,确认任宏妮投资金额为300万元,基金份额份数为300万份,认购确认日为2018年4月20日,投资期限12个月。基金管理人及劣后投资人为上海通江资产,托管机构为恒泰证券。之后恒泰证券运营外包募集专户分别在2018年7月10日、2018年10月21日、2019年1月31日向任宏妮支付利息合计20.96万,此后至期满,再未取得本金回款和相关收益。
2019年12月30日,案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2020年5月2日,葛明媚向赵立勇出具一份《承诺协议》,内容为“2018年4月17日赵立勇以其妻任宏妮名义购买通江资产旗下《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叁佰万元整。销售员葛明媚承认‘飞单’,没有充分揭示风险,客户造成资产损失……”。
随后的2020年5月7日,葛明媚因其与赵立勇纠纷向派出所报案,并称赵立勇于2020年5月2日14时许,在沈阳市大东区可可露咖啡店被赵立勇威胁签承诺书。2020年12月24日、2021年2月2日,任宏妮分别委托律师向案涉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发送《律师函》,要求上海通江资产返还任宏妮投资款300万元及利息。两份律师函均邮寄到上海通江资产的注册地址,但邮件均被退回。
第二次庭审后,任宏妮及二被告申请调取案涉基金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向双方出具了调查令。据基金业协会把基金合同及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通过光盘的形式邮寄给一审法院,且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诡异的是,该基金合同不是任宏妮与管理人上海通江资产、托管人恒泰证券签订,投资者为案外人上海未耀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是2018年4月13日签订,投资者为“任宏妮”,但任宏妮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推销的私募产品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成争议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好买大连分公司时任负责人的葛明媚,在向客户推荐私募产品的时候出现“飞单”,那么其在推荐私募产品过程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呢?而本案争议焦点有三条。首先就是葛明媚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其次葛明媚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第三是好买大连分公司、好买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任宏妮提供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以及锦乾-星远航3号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的出资确认书,无法证明好买大连分公司是案涉基金的销售机构。并且据基金业协会提供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采取直销方式,即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本基金由管理人直接销售,不存在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根据任宏妮丈夫赵立勇与葛明媚的微信聊天记录,2018年4月4日起,葛明媚向赵立勇推荐“合星财富”的理财产品,其中葛明媚说到“合星要是不安全,还有啥安全的啊”、“要不然,我让合星副总裁给您去个电话都行”,2018年4月13日,赵立勇说到“基本定你300,明媚。这家公司一定要没问题啊,哥相信你!”。当日,任宏妮的账户购买案涉基金份额300万元。葛明媚虽然当时作为好买大连分公司的负责人,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在向赵立勇推荐好买公司的理财产品,所以葛明媚的行为应属于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基金产品的管理人不是好买大连分公司,涉案基金合同文本也没有好买大连分公司盖章确认,也未出现与“好买”有关的任何字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葛明媚是在代理好买公司销售案涉基金,并且赵立勇作为金融从业人员,其向葛明媚要求返还销售佣金时,是从案外人名下支付给任宏妮,案涉基金不能兑付后,其也没有直接向好买公司主张权利。任宏妮提供的赵立勇在好买大连分公司的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与好买大连分公司之间存在销售案涉基金的法律关系,故葛明媚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
关于争议焦点三,任宏妮在第三次庭审中,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其应当证明好买大连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并给其造成了损失,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好买大连分公司存在主观过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基金与好买大连分公司之间存在任何关联性,所以任宏妮向好买大连分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且案涉基金是依法成立的合法产品,即使其有损失,也应当依据基金合同等证据,依法向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宏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有私募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基金不同于公募基金,其不能公开的对外宣传和销售,因此其销售渠道上,除了自有销售渠道以外,与券商、银行或持牌基金销售公司合作是其主要的客户拓展渠道。对于银行、券商等销售渠道,是要求私募机构是其白名单内的客户。但在现实中,很多渠道人员,利用自己熟悉客户的优势,私自销售代销系统以外的产品,也就是业内说的“飞单”,这种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行为的后果不为所在的基金代销机构认可,存在极大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