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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家族信托之四大局限(家族信托大部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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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余同波

来源 | 用益研究

原标题 | 家族信托与传统财富传承工具优劣比较

2019年6月5日,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指出,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达到197万人,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90万亿人民币。经历这些年资本市场洗礼,高净值人群的投资行为和心态发生明显转变,财富传承从观望进入普及深化阶段,改革开放四十年后伴随着中国第一批企业家步入退休年龄,创富、守富之后、传富需求日益显露,如何更好的传承财富是高净值人群面临的重要课题。

干货 | 家族信托比较优势分析

在当前我国法制环境之下,财富传承“工具箱”里有传统工具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赠与、保险,也有新工具如家族信托。问题来了,高净值人群在传统传承工具与新传承工具之间该如何选择呢?各自优势劣势在哪呢?本文逐一分析。

(一) 家族信托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个“兜底性”财富传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第5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可见只有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没有遗嘱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而法定继承与家族信托相比有哪些优势与劣势呢?

优势首先是其适用范围极广阔,不论是高净值人群还是普通百姓在符合法定继承情形都可以适用,而家族信托目前只适用1000万以上的超高净值客户。其次法定继承无需设立程序自动适用,而家族信托是履行设立程序之后才可生效适用,并非自动适用。

但是法定继承劣势也是极其明显的。首先法定继承不能体现财产所有人意愿,无法按照财产所有人想法将财产给到“中意对象”,实际结果很可能是将财产给了不想给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只是“机械”执行法律分配顺序,无法执行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家族信托则可以通过设置传承分配规则将财产按照确定比例给到指定主体,忠实的执行委托人意愿,避免了法定继承将财产分配到财产所有人不想给的人。

其次法定继承没有独立的执行程序和“第三人”监督机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与财产纠纷,现实生活中虽然分到了财产却失去了亲情现象屡见不鲜。家族信托则可凭借财产独立与法律隔离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作为依据“照章办事”避免了法定继承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第三,因为继承分配一般会导致财产分割,所以法定继承往往会破坏财产整体价值。如股权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会影响股权整体性,因为股权分割后大股东很可能变成小股东,甚至因此失去实控人地位。这与离婚分割财产道理一样,比如2019年9月10日上市公司沃尔核材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周和平因离婚财产分割,将其持有1.82亿股过户至前妻名下。分割后公司股权结构也发生巨变:周和平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下降至15.06%,仍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前妻实际可支配的表决权将增加至14.47%,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导致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状态。相比法定继承引起的财产分割,家族信托则可以在保存财产整体性基础上保证后代继承人各自利益,这也是众多海外富豪如李嘉诚的操作,“李超人”一方面通过家族信托确保其商业帝国基业长青且控制权不因分家而旁落,一方面又确保家人以信托受益人的身份享受家族财富,保护财富的同时又传承了财富。

最后,法定继承是一次性交付遗产,无法避免继承人财富管理能力不足以及挥霍财产的风险。如果把财产交付至信托,不仅有专业的金融机构管理财产,还可以通过“滴灌”形式逐笔交付财产实现“细水长流”,防止“一次性漫灌”的法定继承导致继承人出现财产管理或者财产挥霍风险,管理财产同时还管理了继承人行为。

(二) 家族信托与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最常见的财富传承方式。《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遗嘱继承范围与法定继承人范围一致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遗嘱赠与方式给到上述范围之外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7条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那遗嘱继承与家族信托相比如何呢?

首要问题是遗嘱的效力容易遭受质疑。相比较家族信托设立需经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以及合同订立等程序,遗嘱设立门槛低操作简单。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正是因为其设立门槛低以及程序简单导致遗嘱法律效力常遭质疑挑战。

其次就是落地执行性差。即使各利益方对遗嘱法律效力没有疑问,但遗嘱在执行时依然面临重重挑战,比如掌握遗嘱的家族成员可能因为遗嘱对其不利而将遗嘱隐藏毁损;另外实际占有遗产的家庭成员可能会隐瞒财产甚至强行占有财产。这些因素均可能导致家庭成员因遗产争夺产生矛盾从而对簿公堂。相比之下如果设立家族信托,作为第三方的受托人会严格按照委托人意愿和信托合同约定执行,通过办理受益人变更来实现财富的传承。

最后,同法定继承一样,遗嘱继承是一次性交付遗产,无法避免继承人财富管理能力不足以及挥霍财产的风险,无法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

(三) 家族信托与保险

我国《保险法》1995年颁布通过,《信托法》2001年发布。相比之下作为国内新兴传承工具的家族信托,对许多人来说是个新事物,而经过多年的市场普及教育人们对保险了解更深更容易接受。但两者从本质来说,保险是一个产品,家族信托是个法律架构。从传承角度,家族信托与保险相比有着如下优势:

首先家族信托债务隔离功能有着明确法律依据以及司法实践支持,而保险的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有着很大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各地方法院对保险能否隔离债务风险有着不同看法。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明确保险属于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偿债而且明确了操作程序。2018年江苏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当然也有持不同观点的地方法院,如2016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解答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时曾表示;“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

相比之下,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不仅有着明确的《信托法》依据,更是得到司法实践支持。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95条中明确了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可。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准许。

其次家族信托与保险受益人范围不一样,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更广。根据《保险法》第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保险受益人范围主要限于近亲属。而根据《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可见家族信托受益人不仅包括近亲属还包括近亲属之外的家庭成员比如叔伯,姑姨等,给财富所有者设计传承方案提供了更多选择可能。

第三,保险只能传承一代不能实现多代际传承,而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多代际传承,甚至永续传承。

第四,家族信托架构更加灵活,委托人可以在保留管理运用财产的权利基础上实现传承。既保留了财产管理运用的权利,又实现了传承。

当然保险也有其自身优势,比如保险认购起点低,保险产品丰富,甚至部分险种有杠杆放大作用。但是从传承角度看,家族信托更具天然优势,所以我们很少听到某富豪利用保险实现财富传承,因为保险的应有之义是风险防范,而传承却是家族信托本质功能之一。

(四) 家族信托与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婚姻法》第18条第3项也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相比较家族信托,赠与方式有两大优势:首先,赠与对象无限制,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法律角度的赠与对象,而家族信托受益人范围一般为家庭成员,有着身份要求。其次,赠与规避夫妻共有制度有明确法律依据,只要在赠与合同中明确为夫或者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同比之下,许多信托公司主张信托受益权可参照赠与适用,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受益权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至少目前是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虽然在经济视角之下信托受益人与受赠人很相似,都有“不劳而获”的表象特征。但在法律视角之下,信托与赠与是完全不同的,政法大学赵廉慧教授的《信托法解释论》以及周小明博士的《信托制度:法理与实务》两书中都曾详细解释过两者的不同,本文不一一赘述,最根本区别是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可随意主观附会类比。

但是,赠与同样是一次性交付财产,无法避免受赠人财富管理能力不足以及挥霍财产的风险,无法实现财富的有效传承。家族信托通过多样化的信托利益分配规则的设计,搭配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实现财富逐步有序地给到受益人,实现财富的多代传承。

(五)总结

虽然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赠与,保险都可以部分实现财富传承的目的,但都有各自缺陷以及适用条件,主要是传承以及分配条件僵化,且都是一次性转移财富,不能实现代际传承,无法实现风险隔离。相比之下,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工具优势在于其的复合功能强大,其不仅可以灵活的解决传承问题,还可以隔离风险以及实现资产管理等等。当然其起点金额为1000万门槛较高,导致许多需求难以满足也是其局限性。以下为主要财富传承方式的简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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