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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区块链网络QKLW.COM报道,越来越多的朋友想用DAO重新升级公司,很多科技创业者爱上了这个自由翱翔的新玩法。 但是,假设故事是这样的……技术宅男x和200个同好的朋友成为科技DAO,共同发力、出资、出主意开发机器狗,第一次上市的时候咬了一口测试器,后来测试器出现了障碍,那么技术宅男x呢谁对测试仪的后半部分负责? 在我国道化实践中,为了省时省力,律师往往制作通用版《合作协议》约定道化组织成员内的权利义务,虽然确实方便,但没有解决一个重大问题:道化组织对外维权谁来负责? 成员们还简单地认为,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出力的人自己更没有责任,出主意的人躲得更远。 飒姐在正文第一段假设的故事,已经相当Nice,如果科技道开发的机器狗是杀人机器? 如果从侵权案件直接上升到刑事案件,谁会成为本案的犯人? 道组织? 科技咖啡店x? 还是200名参与决策和供资的成员? 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飒姐的观点是,在国内创业,必须从现行法律出发以对参与者法律风险最小的方式设计合规路线。 目前飒姐仍认为基于2018年10月第六次《公司法》和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构建中国版DAO。

一、是有限责任还是自由去? DAO组织最重要的特征是,如果参与者负有有限责任,则对所有事项都有决策权,可以自由出入。 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不受法律承认。 具体来说,公司制反映了有限责任制,而合作社制为每个参与者提供了共同参与事项决策的权利。 因此,对于国内的DAO参与者来说,必须考虑参与者的价值排序是有限责任还是自由。 这意味着对于DAO参与者来说哪个更重要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域外法的角度进行研究。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明确限制道达尔的立法可以看到美国怀俄明州的道达尔法案。 该法案于2021年4月经美国怀俄明州议会正式批准通过,由州长签署,于2021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这标志着DAO作为一个组织在历史上首次被法律明确承认。 根据怀俄明州的DAO法案,DAO组织被定义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怀俄明州相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其转变为道奥组织。 这对怀俄明州立法者来说,从法律性质上来说DAO组织更接近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合作制企业。 因此,从公司制的观点出发,在国内构建DAO组织也倾向于在现行法律下建立可能的组织形态。 事实上,这类公司所代表的有限责任制度也受到各参与者的欢迎。 有限责任制度无疑是企业发展史上的伟大发明是民商法领域司法的传统基础。 所谓有限责任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实际上有两种含义。 其中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显然,这种有限责任制度的存在,很好地阻断了公司债务给股东带来的风险这将极大地促进投资者的积极性,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成为参与者更加重视的价值观。 如上所述,无论从法律上的定性还是从实际的激励效果来看,国内以公司视角构建DAO组织具有合理性。 但是,如上所述,公司不是DAO组织。 只能在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尽量接近DAO的管理逻辑

这将允许国内参与者也参与DAO治理。

二、天马行空和脚踏实地,构建中的诸多风险在公司制下构建DAO组织面临的首要问题是DAO组织巨大参与者的要求以及如何让所有参与者都有决策权。 飒姐队关于前者、可以考虑以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将该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作为道化公司的股东,以容纳巨大的参与者数量,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 在后一种情况下,每个参与者必须参与合作协议或智能合约的创建,承诺每个参与者对DAO公司事务拥有决策权,并在DAO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根据该合作协议或智能合约行使决策权这样可以间接解决决策权问题,并在国内初步形成戴奥组织。 此时,DAO公司以独立资产负责,公司股东以认可资本为限负责,各参与者也可实际参与决策。

三、构建中国式道,必须注意什么? 在国内建立这样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的过程中,仍有许多要点需要注意。 01妥善应对“公司僵局”中国式道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设置相应机制应对“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营中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陷入僵持状态,致使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构无法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或瘫痪的情形。 DAO组织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决策权,因此决策效率可能不够高。 此外,董鉴高尽管在达沃公司中没有太多实权,却可能妨碍决策机制的运行,因此在达沃公司的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运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参与者需要事先在章程和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方案或健全的退出机制,以促进道化公司的正常运行。 02妥善管理知识产权对达达公司尤其是科技创新类达达公司来说,具有创新性、达沃运营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新的专利、发明等,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该专利、发明、技术的权利归属问题,不能事先约定归属,就会在实践过程中产生混乱,滋生一系列权利纠纷。 于是,我决定,飒姐团队建议参与者设立另一家SPV公司,将运营DAO公司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归属该SPV公司,以减少纠纷。 该公司可以是DAO公司的成立子公司或股东。

[ xy001 ] 03 DAO组织设计合理的执行机制的最大好处之一是,所有参与者都有权决策,但决策后仍存在相应的执行问题,只通过决策不执行只能让Dao成为空想。 实际上,国外的DAO中经常存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有时也会与智能合约合作执行,提高效率。 此外,一些DAO组织可能会提前为智能约定设置执行步骤,或者确定执行者并做出决策。 国内为了保证决策的实施也需要一定的执行机制的设计,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在DAO公司下直接根据决策组建相应的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实现决策。 这样,项目公司的表决权更灵活,执行更有效率,可以发挥DAO组织的作用。 04关于股份和股权,对于我国公司制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要求同股同权,而股份有限公司强制要求同股必同权,这是法律的强制规定。 因此,对DAO公司来说,为了追求灵活性,追求可变性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更妥当。 请注意,此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

[ xy001 ] 05道氏公司的股东身份和公司结构设计如上所述,道氏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公司或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来说,合作企业的配置门槛较低,灵活性较高,成员有决策权由于甚至有限合伙人(LP )也可以通过合伙人协议的特殊约定参与决策,这种形式更符合达沃组织要求的股东形式。 对于达达公司自身的董监高等机构,可以看作是进行决策的机构而不是达达公司自身、董鉴高的负责人执行参与者的决策可能更为妥当。 06参与者的退出和优先购买权对公司来说,股东的退出主要通过股权转让实现。 与此相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当就其股份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以上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章程对所有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那个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作出了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在章程中可以简化这一过程,使其尽可能接近Cadao参与者的退出机制,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却很复杂。 因此,对达达公司来说,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仍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同时也是为了规避可能的风险,参与者的退出不应在DAO公司的股东层面。 也就是说,参与者的退出以退出DAO公司股东所属组织的形式变得更加合理。 特别是其股东属于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合同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会。 (一)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会事由;(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关系的;(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 ”所以,只有在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退会条件,才能形成比较好的退出机制,不违背中国法下的规定。 最后,我们来看看有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实现DAO组织的中国化。 社团法人还是财团法人? 与此相对,飒姐队认为可行性不高。 前者的设立和管理在中国受到限制,后者需要事先拥有较大的财产,同时需要有比较好的管理机构来运营,这两个条件在成立DAO组织的地方可能不存在

因此,用这两种形式构建DAO组织在中国法律语境下也是不合适的。

三、最后完成以上组织框架设计后,中化道化公司初步形成。 由此,具有如下效果:该DAO公司所进行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必须归属于该公司,并对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各参与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与者基本上有决策权。 虽然这家DAO公司在一些细节上可能与国外DAO组织不完全相同,但几乎实现了DAO组织的构想。 我们必须以符合中国的环境为前提积极推动新型产业发展,跟上世界步伐,不断开拓,迎接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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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进行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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