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的股权分配(股权融资投资)
原标题:周瑶等:股权交易注意事项——交易双方的税务承担及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初探
伴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复苏的态势,股权交易成为了企业投资并购、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以及产权结构的重要手段。对于股权出让方或投资者而言,由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金额一定程度上影响股权转让价款,因此税务承担一直都是交易各方关注的焦点。另外,在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资本制转变为认缴资本制,这导致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中所交易的股权时常处于未实缴出资的状态,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出资义务的承担也同样受到了出让方和受让方的特别关注。据此,本文将通过分析企业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税务承担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中出资义务承担两方面出发,以期来提示股权交易下的相关注意事项,与诸位读者、同仁共同思考、探讨。
一、企业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的税务承担
(一)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过程中,企业作为股权出让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的25%作为企业所得税[1];如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同时,股权出让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于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时确定纳税确认或申报时间点。[2]
(二)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3]有鉴于此,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4]或者不动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
但如果企业转让的标的为上市公司股票,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5]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商品”一类缴纳6%的增值税。
(三)印花税
除上文所述,企业转让公司股权需按照国家相关税收征管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立据人双方(即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6]。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等相关条件的小规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一定优惠政策,即0.25‰的优惠印花税税率[7]。
(四)结论
在企业股权转让交易的过程中,股权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具有合法纳税的义务,对于股权的出让方而言,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1. 税率为25%的企业所得税;
2. 转让标的为上市公司股票时,需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转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3. 税率为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转让方为小规模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需缴纳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二点五。
对于股权的受让方而言,仅需要缴纳税率为万分之五或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交易下针对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出资责任承担
(一)股东未实缴出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首先,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8]该条款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允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
同时,股权转让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对于民事法律行文判定有效的法定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与股东转让股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届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不过,鉴于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股东刻意隐瞒瑕疵出资的事实,则受让方可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
(二)交易未实缴出资股权的不同情形下,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交易中出资责任的承担
情形一:出让方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
答:出让方应承担出资责任,如果受让方对此情形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可对出让方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若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承担出资责任,且有权要求受让方(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受让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将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后,如满足如下条件,受让方则需要承担出资连带责任:
(1)股权转让前,发生了出资期限届满但未实缴出资的情形;
(2)受让方须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事实(存在瑕疵)。关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实操中,通常会认定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应当已经知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情形二:出让方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后,股权出资期限届满或发生加速到期的情形导致需提前缴纳出资。
答:受让方与出让方均可能需承担出资责任。
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法律对此种情形下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出让方的出资义务可以免除。出让方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而转让股权的,依照债法原理,只要转让行为合法,经过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其在出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受让方,无论是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还是债权人,都不能要求出让方承担包括加速到期的出资缴纳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认缴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可以当然免除。股权转让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股东已认缴出资所对应的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合理信赖和可预见的期待。由于股权转让交易通常并无公司债权人参与、发表意见的机会,则在股权转让交易的利益相关方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
2023年1月10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金融会议”)对股权出资期限届满或发生加速到期的情形导致需提前缴纳出资所引发的出资责任承担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1. 出资期限届满
根据金融会议的内容,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方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2. 发生加速到期的情形导致需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加速到期制度,是指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公司出现九民纪要中规定的除外情形时,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股东,即已成为现股东的股权交易中的受让方丧失出资期限利益,应按照债权人要求提前缴纳出资。
但是,根据金融会议的内容,对于出资责任的界定发生了一些改变。金融会议提出,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时依法认定认缴出资的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股权的,首先应由受让方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我们理解,此次金融会议所论述的内容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
(1)金融会议延续了九民纪要中的“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的要求,表述调整为“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2)在股权转让后“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受让方需首先承担出资义务,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与九民纪要比较来看,增加了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的相关表述。
除了金融会议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作出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二审稿”)新增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方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无论是股权出资期限届满或是发生加速到期的情形导致需提前缴纳出资的情形,做出了与金融会议相同的出资责任分配。
根据金融会议内容及公司法草案二审稿,可以看出近年来司法机关及立法机关对于出资责任的界定,倾向于从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逐渐确立“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出让方承担补充责任”的处理原则。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九民纪要、金融会议还是公司法草案二审稿均不是正式出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现行法律下仍旧对股权出资期限届满或加速到期导致需提前缴纳出资项下的出资责任相关规定存在空白,仍需要交易各方持续性地跟踪与关注。
(三)建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为防范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我们有如下几点建议:
1. 就出让方出资情况以及股权所属公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情况、验资报告(如有)、股权上是否有权利担保、股权所属公司存续情况、债务情况、财务经营状况,是否有破产或进入类似程序,是否出现任何资不抵债情形等。
2. 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
(1)合理的对价,且受让方真实支付股权转让款;
(2)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以及
(3)股权转让前及股权转让后债务的承担方及补偿方。
3. 要求出让方就如下内容陈述与保证:
(1)出让方和股权所属公司的出资情况、股权结构等公司情况;
(2)股权上无权利担保;
(3)股权所属公司无破产情形;
(4)未出现任何资不抵债情形;
(5)债务情况;
(6)未存在任何可能触发未届缴资期限股权加速到期的情形。
4. 要求出让方在股权转让前提供以上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并将此作为交付的先决条款。
三、结语
对于股权交易中的出让方和受让方来说,交易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以及未实缴出资股权的后续出资责任的划分都会深刻影响交易目的能否顺利实现。需要各方考虑到交易全程所涉及的相关法规,并需根据交易双方的现实情况及交易目的来做出细化与设计,拟定专业的税务条款以及与股权状况相关的陈述保证条款,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风险,以此实现交易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有现实需要,我们建议读者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税务人士,参考相关的专业意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股权交易方案。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付印花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0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一)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二)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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