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要求进入董事会(投资人要求进入董事会的条件)
实践中,有的股东之间签订股东协议,同时签署公司章程,而有的股东之间则是仅签署公司章程而不签署股东协议。那么,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究竟有哪些区别,通过本文,能对于两者有进一步的理解。
一、签署主体
公司章程必须经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签署,方可生效;股东协议则可仅在部分股东之前签署,如在引入新的投资者时,大股东与新的投资者签署股东协议,同意将大股东原来的两席董事会提名的权利让渡其中一席给新的投资者,同时约定超过X百万元以上的关联合同必须经新的投资者提名的董事同意,避免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利益输送,损害投资者权利;而对于小股东,如果小股东股权并未达到能到影响特别事项的地步,如小股东合计股份仅20%,而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仅需持有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此时新的投资者仅与大股东直接谈判即可,股东协议亦直接与大股东签署即可。
如股东协议中约定事项导致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化的,如因投资者进入原来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而现在则按照投资者要求设立董事会,则公司章程需据此调整。
二、约定内容
公司章程内容常规,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认缴时间、股东会(股东)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董事会(执行董事)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破产清算等等,通常由市场监督局提供标准文本或参考文本。
而股东协议内容则不受限制,股东协议中可约定反稀释条款、拖带权、对赌条款等等,只要不存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无效或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对签署股东之间皆发生效力。
三、保密性
股东协议无需备案,无需向除签署股东以外的其他人透露该信息,对于签署的股东之间发生效力,而未签署股东协议的其他股东则无需受股东协议影响,除非股东协议内容已经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得以执行;而公司章程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任何人在满足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查阅该公司公司章程,如有的地区律师可通过律师证查询、原告可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查询。
四、法律要求
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供公司章程,否则不予登记;而对于股东协议则无要求,股东可结合实际需要,确认是否签署股东协议,来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中,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协议如需签署的,还会以其他名义呈现,如合资合同、合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