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21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_币百科_转赚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21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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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为响应国家号召,各地积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向产妇提供经济和物质援助。为了更深入地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不容忽视。

1。生育保险法: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s联合会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是经过六年全国范围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号文件,适用于我国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等福利做出详细规定。1994年12月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号文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

2。异地分娩生育保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分娩的。,用人单位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出院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并提交报销。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在定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3。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发放生育证,生育保险正常投保,符合最低缴费年限,享受产假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流程应与第一胎相同。

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3年6月起,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视为正常劳动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在申请生育津贴后支付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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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平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负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会统筹。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企业应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决定';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并可根据费用情况进行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条女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第六条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生育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规定的医事服务费、药费(包括自费药、营养药)由员工自行承担。女职工出院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上条关于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应持有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第八条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用账户。银行应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业务支出。管理费标准,根据各地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批准,报当地人';美国政府批准。。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2%。

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征税,不收取。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监督。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进行监督。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调整。第十三条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者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企业拖欠或者拒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五条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国家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大连办事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政府主管本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并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本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人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集和管理。。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8%直接向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生育保险基金"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

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8%缴纳。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不足时,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调整企业缴费标准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美国政府。第七条企业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八条生育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暂时无力支付的,经市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支付。第九条被拍卖、注销、兼并、转让、租赁或承包的企业。接收单位负责缴纳生育保险费。在上述期限内,怀孕女职工失业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仍按本办法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条件第十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含分娩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况下,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2)女职工晚育(23岁零9个月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如遇难产,再增加十五天产假。

(3)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应当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流产四个月以上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女员工晚育的,男员工享受护理假七天。。第十一条凡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大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生育或持生育证流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产假、护理假期间,劳动保险机构以员工为基数计算日工资';s上月实际工资乘以女职工产假天数(或男职工护理假天数),发放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和护理津贴(护理假期间工资);

(2)女职工';产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按定额报销。正常生育不超过1000元,难产不超过1500元,多胞胎每多生育一胎增加200元。怀孕不超过四个月流产超过500元。,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在上述限额标准内,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票据;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承担15%,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市劳动行政部门,应该是以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及时调整。第十二条因计划生育和节育措施落实失败,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各种医疗补充,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报销。。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应享受生育或护理保险待遇,生育或流产后的女职工,由单位持生育证、婴儿出生证(或死亡证)和独生子女光荣证到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一次性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和医疗费报销,并如实发给职工本人。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十五条市劳动保险机构从实际征收的生育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服务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其他业务支出。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在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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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职工生育保险 支付生育 享受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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