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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西乡塘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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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下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法集中宣判4件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其中1件1人为诈骗案,3件4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此次集中宣判是迅速掀起打击攻势,有力震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务实举措,通过集中宣判,增强群众防范电信诈骗、维护财产安全的意识,筑牢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坚固屏障。



案例一

投资虚拟货币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晋某通过微博添加了被害人刘某为好友,通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取得刘某信任后,晋某伙同其他团伙成员通过设置骗局,以投资虚拟货币可以赚钱为由,让刘某下载使用一款名为MIC的APP,诈骗了刘某人民币五万元。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后依照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提供对公账户给他人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刘某将其本人身份证件及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对公账户,户名为“天津清韵达商贸有限公司”,并将银行卡、U盾、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事后,经查实,该卡被他人用于接收黄某、杨某、丁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后在西乡塘区等多地转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79961元。刘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000元。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提供银行卡+加入“跑分”团伙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莫某为牟利,在黄某(QQ名为“关云长”,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加入了“跑分”犯罪团伙,平时其通过QQ、“苏讯”等聊天软件对接上游犯罪分子和接收上游犯罪分子的收款和转账的指令,并提供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开设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分子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钱款,并从中获得返利提成。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被告人胡某、莫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莫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例四

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要利用其银行账户收取、转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所得,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以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等寄送给他人,之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收取和转移信息网络诈骗所得。现查明总计有470000元被骗款项转入杨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之后又被转至其他账户,其银行卡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诈骗期间,转入其账户的金额达123万余元。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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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信诈骗 被告人刘某 被告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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