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持币地址查询
《案例 | 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一文发布后,读者朋友表示观点清晰,论证合理。这些年来,虚拟币交易所孤悬海外,运营商所在地、实际经营地以及数据服务器等可不在境内,但招揽生意却频频出现在境内或国内即时工具上(有相当一部分虚拟币交易所的技术团队留在境内)。国内虚拟币玩家在相关争议案件中如何找到最合适且经济的管辖法院,成为币圈案件的难点所在。对此,我们特整理不同场景中的管辖法院,与君分享。
涉虚拟币争议之分类
确认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第一步,当是识别案件性质。经案例检索及客户服务经验,我们将币圈中案件争议划分为如下类别:
1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币圈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一类。
如《案例 | 交易所"宕机",持币人损失赔不赔?》一文便提到,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后,Okcoin便负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但因给付未完成,冯某便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裁判中也提到,冯某与Okcoin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两者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类案件管辖规定。
2 侵权纠纷
侵权类纠纷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引发的纠纷。
如北京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彭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6)黑民终274号】,某酷达公司在提供网络平台进行比特币交易时,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关于“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的规定,不但未取得支付许可证,反而为规避该规定,利用员工名称开立的信用卡账户收取款项开展业务。
在林某某账户充值及交易出现异常时,亦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未核实林某某身份就为其账户充值,对林某某账户的异常交易情况视而不见。
某酷达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其漠视的态度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配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效果,造成受害人款项被挥霍,无法追回。对此,某酷达公司存在过错,应对相关损失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需注意,侵权类案件与合同类案件存在竞合时,这时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使用何类案由开展诉讼。
3 刑事案件
刑事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币圈人士最为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此,刑事案件管辖,则主要看的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属人、属地等管辖原则则变得尤为必要。
具体纠纷之管辖
合同类纠纷 |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住所地 | 合同履行地 | 备注 | |
企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币圈交易多以信息网络方式完成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 | 户籍所在地 | ||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类纠纷 |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住所地 | 侵权行为地 | 备注 | |
企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币圈侵权多发生在信息网络中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公民 | 户籍所在地 | ||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刑事案件 | |||
中国境内犯罪 | |||
属地管辖权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
犯罪行为 | 犯罪结果 | ||
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只要有一项发生在国内,其他行为及时发生在国外,也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 整体结果、部分共犯人的犯罪结果;实害结果、现实具体的危险(如有)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消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收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 ||
在境外犯罪 | |||
属人管辖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不要求双重犯罪,即不要求在行为地也构成犯罪) | ||
特别注意:我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但当地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该如何处理?这就主要看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若侵犯了即使行为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也应坚持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若没有侵犯则可以类推适用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原则的但书规定,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不追究刑事责任。 | 币圈案件主要表现形式) | ||
保护管辖权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 ||
概言之:只要侵害我国公民利益,我国刑法就可适用。 |
约定管辖之特殊情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币圈争议当事人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根据相关约定确定管辖机构。
(1)币圈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基础上,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2)实际中,不少发生在投资人与交易所之间的币圈争议,如交易所的用户注册/使用/服务协议中,已注明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且表意清晰明确,条款准确易懂,经投资人确认的,该仲裁协议具有约束力。此时,对财产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单位则成为仲裁机构。
陈松林作为持币人与北京某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监督一案【(2017)京03民特监8号】中,投资人陈某认为自身勾选服务协议,系被迫接受仲裁条款,被迫放弃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及仲裁机构选择权,对格式内容,缺乏合意,排除了投资人重大权利,应属无效。
然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中提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投资人点击同意《用户协议》后,就应当知道并接受其所交易的平台是境外平台的事实;并依据管辖约定,解决相关争议。也即,有约定管辖,约定清晰明确的,遵从约定即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也在此提醒读者朋友们,一般民事争议不可忽视争议管辖条款哦。一旦争议发生,救济成本或大有不同!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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