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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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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发动员工找票,取得违规发票上万份,金额逾亿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浮市***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62Y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税稽 罚 〔2023〕 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期间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油款、钢材、水泥等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通用机打发票、普通发票、手写发票等发票10180份,发票金额合计102,756,754.63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对黄***、欧***等人笔录及你单位账簿记载,你单位没有机器设备及施工人员,承接到工程后随即发包给第三方施工队,但并未与第三方施工队签订发包合同,你单位取得工程收入后,先按收入的4%扣留下来(其中收入的2%是第三方施工队给你单位的管理费,另外2%是发票押金,待第三方施工队拿回的成本发票后将2%的押金退回给第三方施工队),另外也会扣留下工程应缴的营业税、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其余转至第三方施工队。2013年开始工程收入逐渐增多,施工队交回来的工程成本发票不够,你单位入账的成本费用缺口很大,因此2013年开始公司决定用扣留施工队的发票押金来支付员工发票金额2%手续费,让员工去对外取得未发生实际业务的发票用于你单位入账,在记账凭证上谁取回的发票,就在报销单据封面上写上员工的简称,会计根据该员工取得的发票金额的2%计算手续费,经公司审批后,出纳从公司的公户将手续费转账至员工的工资卡中,有公司的公户直接将手续费转账给虚开发票中间人的情况。你单位通过按发票金额2%使用公司公户支付员工等涉案人员发票手续费共2,424,967.00元,皆记载在账上。根据你单位记账凭证及附件、账簿等资料,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经员工黄***、欧***、陈***、吴***、卢***等五人和叶***、徐***、梁***等发票中间人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加油款、钢材、水泥等发票10180份,发票金额合计102,756,754.63元,检查所属期内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通过你单位公户银行转账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已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油款约6112万元、水泥约2187万元、钢材约1946万元,开票单位涉及103户,涉及开票地区有肇庆、佛山、广州、江门、韶关、云浮等地。

根据你单位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记载,你单位存在未实际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单位通过公司公户和相关人员收付虚开手续费的方式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3年至2017年记账凭证及附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列支为成本费用,并记载通过公司公户支付开票手续费。

(2)2013年至2017年明细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账上记载通过公司公户支付开票手续费。

(3)根据涉案人员欧***、黄***、陈***等人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支付欧***、陈***等员工开票手续费来取得未实际发生业务的油款、钢材、水泥等发票。

(二)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期间存通过多列成本,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通过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取得虚开发票10180份,发票金额合计102,756,754.63元,并以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虚假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你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3年度营业收入额为54,115,470.0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59,349.36元,经查实取得未发生真实交易的发票705份,发票价税合计1,977,092.19元,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975,156.17元,未如实申报缴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4年度营业收入额为54,419,154.9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182,172.11元,经查实取得未发生真实交易的发票5077份,发票价税合计44,052,305.09元,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4,157,588.06元,未如实申报缴纳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5年度营业收入额为50,420,936.36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272,351.00元,经查实取得未发生真实交易的发票2255份,发票价税合计27,735,137.26元,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7,655,434.01元,未如实申报缴纳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6年度营业收入额为0元,根据你单位利润表、明细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记载,你单位2016年营业收入共17,483,202.29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经查实取得未发生真实交易的发票1598份,发票价税合计25,729,276.09元,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5,730,749.2元,未如实申报缴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的2017年度营业收入额为3,523,356.91元,已缴企业所得税为0元,经查实取得未发生真实交易的发票545份,发票价税合计3,262,944.00元,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267,339.48元,未如实申报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10180份发票支出不真实且未实际发生,不合法不真实不合规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检查人员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云税稽 税通 〔2023〕 5 号)通知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准予扣除,逾期未取得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扣除。根据你单位《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说明》记载,你单位与开票单位没有直接的交易背景,且成本发票未能完成真实反映工程成本的比例,工程成本费用难以确认并在60天内补开换开相关合法合规的发票。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根据你单位情况说明,称由于工程项目很多,涉及大量施工人员,已久不联系,甚至已故去,公司账上无入账工程人工工资单,成本发票未能完全真实反映工程成本的比例,但成本费用有真实支付,你单位也已改变了隶属关系和管理人员,难以确认工程成本费用,申请2013年至2017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的规定,经检查,你单位实际承接工程项目,并发包给施工队,根据合同显示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陈述,工程是实际发生的,做工程也会发生成本费用,但由于部分成本费用实际无法取得发票用于入账,因此你单位通过取得虚开发票补上成本费用缺口,鉴于你单位的相关情况,真实发生的成本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核算其真实工程成本支出,难以查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去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单位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为建筑业,根据《云浮市国家税务局云浮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率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115号)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至2017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按建筑业为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3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3,985,180.55元,计算过程如下(应补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率×应纳税率-已缴企业所得税额):(单位:元) 所属期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应纳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 已缴企业所得税额 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2013 54,115,470.01 10% 5,411,547.00 25% 1,352,886.75 59,349.36 1,293,537.39 2014 54,419,154.96 10% 5,441,915.50 25% 1,360,478.88 182,172.11 1,178,306.77 2015 50,420,936.36 10% 5,042,093.64 25% 1,260,523.41 272,351.00 988,172.41 2016 17,483,202.29 10% 1,748,320.23 25% 437,080.06 - 437,080.06 2017 3,523,356.91 10% 352,335.69 25% 88,083.92 - 88,083.92 合计  179,962,120.53       4,499,053.02 513,872.47 3,985,180.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至2017年度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2013年度至2017年度在账上多列支出,未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985,180.55元的行为属于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年第63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公告)第十二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4号公告)第八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3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第六条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呈现连续性,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时限,我局应对你单位2013年度至2017年度在账上多列支出,未如实向税务部门申报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985,180.55元的行为处以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属“一般”档次,对你单位偷税行为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即罚款为1,992,590.29元(3,985,180.55×0.5)。

罚款金额(万元): 199.259029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3-2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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