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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虚拟货币的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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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版号买卖法律风险|一周说「法」

一周说「法」系列文章将搜集当期游戏行业的相关资讯,并以法律角度进行盘点和解读。

01 “0中奖率”潮玩盲盒涉嫌诈骗,公安跨省抓捕

近日,警方破获一起“潮玩盲盒”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2人。据悉,2021年底,该诈骗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平台通过预设中奖率为“0”并制作假的中奖图片、网购劣质商品等方式,误导玩家抽取盲盒进行诈骗,为快速打开“销售”渠道,何某某等人通过社交软件,在全国广泛招募下线代理。代理通过朋友圈、群聊等发布“盲盒”广告,受害人通过代理发布的链接进入平台充值后,平台便自动将受害人充值金额的50%-70%不等佣金直接返还给代理。

该诈骗平台运营短短2个多月时间,招募代理遍布全国19个省、市,受害群众高达8万余名,遍布全国31个省、市,涉案金额达250余万元。何某某、徐某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目前,涉案的62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诺诚评论:

本案是典型的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预设中奖率为“0”并制作假的中奖图片、网购劣质商品等方式,误导玩家抽取盲盒,以此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除此特殊情形外,盲盒概率也涉及到多项行政风险,如果盲盒商家未对盲盒或随机赠送奖品概率进行公示、未对其销售的盲盒商品进行概率实时动态调整的,也将收到行政处罚。

例如,在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文号:成高市监罚〔2022〕51010922000195号)中,该公司未对其销售的盲盒商品进行概率实时动态调整,也未及时补充奖池中被抽走的奖品,消费者会认为页面上公示的概率是盲盒奖池中各类奖品即刻的中奖概率。

上述行为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涉嫌对商品作出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60万人民币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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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02 中青宝被曝买卖版号,律师解析法律风险

7月15日,据蓝鲸财经报道,2019年7月,爆料人公司花了40万元从中青宝手中买下《飞吧西游》的版号,此后两年一直没有使用。近期游戏计划上线,却被中青宝的对接人告知版号源头方已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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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资料,《飞吧西游》版号于2019年1月发放,其出版单位是北京伯通电子出版社,运营单位为汕头市天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月16日,中青宝发布公告回应相关内容,认为「该行为已严重侵害我司名誉权,我司特就此事件进行澄清,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媒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公告称《飞吧西游》的著作权人、运营单位均为汕头天域,时代首游(中青宝全资子公司)于2019年1月与其签订了《游戏授权协议》,取得《飞吧西游》的运营权。之后时代首游将《飞吧西游》转授权第三方(北京魔武网络)运营,授权链清晰,且时代首游已完成应尽义务,并不负责后续游戏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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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诚评论:

无论本次事件真相如何,版号买卖确实一直屡禁不止。在目前版号稀缺的情况下,不少公司通过表面游戏授权,实质上是想偷梁换柱运营一款完全不同的游戏,或者将原审批游戏包装成“升级、更新”版本。这类“授权运营合同”,即使并没有直接点明是交易版号的违规行为,也存在名为授权运营、实为“买卖”版号的问题,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均存在法律风险。

1.民事风险——版号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买卖”版号的行为是违反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意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应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合约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买卖行为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购买版号一方无法得到游戏运营的资质和保障。

2.行政风险——游戏流水5-10倍的罚金

对版权方来说,上线运营的游戏版本与审批游戏内容并不一致,极有可能被撤销版号,而被授权方运营的游戏实质上并未取得合法审批许可,仍属于无版号运营,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给予责令关闭网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风险——非法经营罪

被授权方未取得版号即运营游戏,如果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将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授权方无版号运营游戏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版权方并不知情,被授权方是以伪造授权书、版号审批单等盗用版号形式上架运营游戏的,很有可能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即使版权方并未进行刑事报案维权,在民事侵权诉讼过程中,法院也极有可能直接移送公安处理。

03 荷兰或将全面封禁游戏开箱系统

近日,荷兰六名国会议员再次向众议院呈交了关于限制游戏“开箱子”的有关法案,旨在禁止荷兰游戏中出现带有“开箱”“战利品箱”“扭蛋”类的元素。议员们认为这种玩法本质上就是一种赌博,只不过被厂商披上了一层“微交易”的皮,从而吸引不成熟的儿童进行充值以获取受益。

现在该提案已经得到荷兰内阁四个政党的支持。荷兰地区已对开箱进行过打击。2020年10月,荷兰地方法院曾对EA开出了每周50万欧元、最高1000万欧元的罚单,责令EA立刻删除《FIFA》系列中的抽卡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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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除此之外,西班牙也提交了一条关于限制游戏开箱的新法案,同样对“开箱”“战利品箱”以及“扭蛋”元素进行了严格的管控,甚至比荷兰还要详细。

据悉,西班牙的新法案要求玩家提供官方年龄证明,实施强制性充值限制,并要求开发商披露战利品掉落/抽卡的详细几率,并对“战利品盒”和“扭蛋”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对不遵守新规的人将处以 25 欧元至 100 欧元不等的罚款。

诺诚评论:

开箱、抽卡这类玩法因或涉赌,持续引发各国监管部门的争议。其作为当前大多数游戏产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旦被禁的范围扩大,将会对全球游戏公司的收入造成巨大影响。

我国近两年也在游戏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国内监管部门发布的对抽卡机制限制的相关规定为:一是充值玩家和不充值玩家,游戏体验不能相差太大。二是要明示概率规则、限制道具的购买及抽取次数。

04 “奈雪”推出“虚拟股票”“链游”,不足两周即下线

6月底,奈雪官宣上线“奈雪币”、“虚拟股票”。7月14日,奈雪额茶再次发布公告,下线“虚拟股票”业务。

根据奈雪设计,用户每消费1元即可获得1个“奈雪币”,用户可使用奈雪币买入或卖出虚拟股票,成为“虚拟股东”,也可在奈雪币商城兑换各种礼品,每30股虚拟股票可兑换3元代金券。此外,奈雪还通过充值送现金券、在限定时间内点单满额赠送虚拟股票等形式推动产品销售。

具体来说,奈雪将其港股的真实收盘价*港币兑人民币汇率形成虚拟股价,以真实股票涨跌额模拟虚拟股票涨跌。通过虚拟股票与其真实股票涨跌锚定,奈雪币也有机会获得增长。

此外,奈雪的“虚拟股票”还增加杠杆玩法。品牌方在文中表示,如想大幅增加虚拟股票收益,可加入杠杆借币玩法,选择x2/x5/x10倍杠杆,即可借用奈雪币N倍买入虚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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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雪币本质上属于“消费积分”而非“虚拟货币”,同时未见相关上链宣传,奈雪币在购买奶茶后赠送,可以兑换“虚拟股票”但不得兑换为法币,与常规的游戏虚拟货币并无本质区别。

此外,如果奈雪币不足,虚拟股票游戏允许最高10倍的杠杆借币,可见奈雪虚拟股票不仅存在低进高出的情况,且可以兑换为实物饮品或者消费券,虽有价值但并不稳定,随着股价涨跌,盈利或亏损也随之加倍,用户用币购买股票行为具有一定的射幸色彩。

因此,不排除部分用户甚至商家在二手平台通过售卖账号、线上点单的方式,回收、售卖、炒作股票的情况,因为1奈雪币对应1人民币,则此类操控行为极可能被用作洗钱;此外,奈雪币虽然借助奶茶附赠,但奶茶定价依据较为模糊,奈雪可通过出售奶茶获益,同时奈雪币也可以通过虚拟获票间接兑现,根据前文化部、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规定,具有涉赌风险。

05 “黄赌合流”直播平台“柚子直播”犯罪团伙获刑

近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黄赌合流”的直播平台“柚子直播app”犯罪团伙的9名“上分”成员,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期,去年11月,8名“下分”成员已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目前,黄某舒等3名女主播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仍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中。

经查,“柚子直播”是一个 “黄赌合流”直播平台。平台服务器架设在菲律宾,主要运营管理人员皆在境外(暂未抓获),他们远程指挥组织直播活动,主播、涉赌资金结算人员均系通过远程招募并操控。该APP内设有直播、游戏等功能模块,玩家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以在直播间观看黄色直播,也可以进行“彩票类”、“棋牌类”等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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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互联网

该案中,孔某、刘某飞等人负责招募人员研发支付通道系统、联系人员垫资,层层洗白后向境外赌博公司转账;刘某玉、李某明等人受赌博公司安排,出资、招募人手,为赌客变现赌资。为了加大追踪侦查难度,赌博公司会在赌客和自身账户之间架设第四方支付,让赌资层层流转、不断洗白。

这就涉及到为赌博公司“跑分”的群体,在该案中,赌博公司将“上分”“下分”服务交给不同洗钱团伙,其中“上分”指为他人充值进平台的行为,“下分”指的是为他人从平台提现的行为,都属于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诺诚评论:

本案中,“上分”成员和“下分”成员分别被判处了“帮信罪”和“开设赌场罪”,明知是帮助网络跨境赌博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非法平台仍然为其跑分,究竟应当按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

“跑分”行为的本质是提供资金账户,协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理。如果“跑分”行为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则“跑分”行为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因为开设赌场罪等罪名的法定刑设置较重,即使依据刑法关于帮助犯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往往会高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期,故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跑分”平台的创建运营者前期与赌博网站达成合作关系,为赌博平台接收、洗白、转移赌资,搭建平台招募人员,向“跑分客”发布任务,对“跑分”行为与平台运行进行管理,他们对所帮助的犯罪心知肚明,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论处。而“跑分客”在“跑分平台”上注册会员,通过上传个人收款码等支付账户协助转账。

司法实践当中,应区分“跑分客”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明知是开设赌场的具体犯罪”。前者只需要行为人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在为网络犯罪活动进行帮助,却并不确切知道帮助的是何种犯罪。后者需要行为人明知存在具体的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非法资金结算。显然,能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对“跑分客”的主观认定要求更高。

综上所述,对于“跑分”的行为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所掌握的证据,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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