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定罪处罚
2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王某等3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用于互联网“挖矿”牟利的案件进行一审判决,3人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挖矿”是指用户通过计算机硬件为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网络开展数学运算的过程,提供服务的挖矿者可以得到一笔报酬,是获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一种方式。“挖矿”对计算机运算能力要求较高,且耗电量较大。
今年7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分局网警大队接网吧营业主张某报案称,他发现近几个月网咖的电费猛涨,后发现其名下的两家网吧内的150台电脑疑似被人非法植入挖矿木马进行比特币“挖矿”操作。
“挖矿木马”则是由不法分子将挖矿机程序植入受害者的计算机中,利用受害者计算机的运算力进行挖矿的一种恶意程序,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挖矿”运算。
警方勘验分析发现,该3名男性嫌疑人涉嫌伙同他人,在浙江省内160多家网吧非法植入挖矿木马。其中杭州115家,受害电脑台数超过5000台。3名嫌疑人的另一个身份竟是为受害网吧提供第三方维保服务公司的员工,在给电脑进行维保过程中,他们会偷偷在电脑里植入黑客木马程序。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名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维护业务,先后与杭州市下城区、余杭区、江干区等地的100余家网吧签署了维护协议。2017年12月起,王某与公司员工刘某、李某三人合谋,利用公司在系统维护中获得的计算机控制权限,通过非法控制合作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式为云计算平台“挖矿”运算,从云计算平台处获利。
下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