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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有矿”本是绝大多数人调侃的梗
可有的人为了将这个梗变成现实
不惜花巨资购买“矿机”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想借此走向人生巅峰
可到头来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日,天心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湖南甲公司返还原告罗某162万元,被告范某对其名下湖南甲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购“矿机”
一心只为机多矿多钱多
眼看虚拟货币行情不错,一心想靠挖虚拟货币致富的罗某几经周折联系上湖南甲公司,并于2021年5月7日、8日与18日与湖南甲公司签订三份《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代购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湖南甲公司为罗某提供服务器5台,采购总价合计为165万元;甲方承诺挖矿收益不低于全网平均水平,如因技术问题造成罚币,由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合同要求将165万元分期打给湖南甲公司的实际所有者范某。
一年等待,终究上诉法院
罗某原想着投资后就能立马“家里有矿”,从此开挂,走向人生巅峰!
可左等右等,范某及其公司一直未向罗某交付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罗某也未获得范某及其公司所述的任何投资收益。如梦初醒的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指明价值导向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在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强调“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交易以及“挖矿”活动影响国家的环境保护、金融安全等社会基本秩序,此类活动违背公序良俗,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角度应当对其做否定评价。原告罗某与被告湖南甲公司签订《服务器设备及软件系统代购服务合同》,系通过购买挖矿机并委托运行,获取虚拟货币而获利,该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结合案涉无效合同的签订时间、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范某向案外人湖南乙公司银行转账的时间,法院酌情确定机柜租用期限为4个月,因此,被告湖南甲公司租用柜机所产生的损失共计为6万元。考虑到双方对案涉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故而该损失由双方各承担3万元。被告湖南甲公司已收取原告165万元,应当向原告返还162万元。
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因为被告湖南甲公司已经将案涉挖矿机交付至托管地点,且挖矿活动本身具有风险并为法律、政策所禁止,故而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湖南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被告范某应当就162万元设备款的返还与被告湖南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希望大家投资有道,免得到头来人财两空。
近年来,天心区法院南托法庭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注重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着力打造“绿心法庭”,通过果断否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的效力,对高能耗高排放项目亮出司法“红牌”,持续强化节能降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呼吁社会公众共同关爱绿心家园,从而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天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