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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温泉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咸宁网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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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两份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咸宁市城投公司财务总监佘某礼和会计饶某因贪污罪、受贿罪获刑。

咸宁市城投公司财务总监、会计因贪污受贿被判刑 曾用虚假施工合同向农发行贷款8000万元

判决书显示,两人曾为湖北银行咸宁温泉支行理财经理完成存款业务提供帮助。2009年湖北银行咸宁温泉支行理财经理谢某通过被告人饶某找到佘某礼,请求佘某礼增加城投公司在湖北银行的存款,承诺将银行给其个人的奖励给予佘某礼和饶某,佘某礼表示同意并安排饶某具体经办,后城投公司增加了在湖北银行的存款。为兑现承诺,谢某先后多次共送给佘某礼和饶某现金10.18万元,佘某礼、饶某各分得部分。

此外,两人还贪污城投公司贷款利息共计34.56万元。2008年5月,咸宁市城投公司与咸宁市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云公司”)签订咸宁市城区淦河流域咸安段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改造建设工程的虚假施工合同,并以该工程名义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分行贷款8000万元。

为实际控制该款,城投公司财务总监佘某礼安排碧云公司、咸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分别设立银行账户并刻制公司法人、财务印章供城投公司使用。

2008年6月至2010年2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分行陆续将贷款发放至碧云公司设立的银行专户后,佘某礼安排城投公司出纳即被告人饶某将贷款转入市政公司设立的银行专户,用于城市项目建设。

2010年3月17日,市政公司银行专户中仅余贷款资金结存利息34.560838万元。佘某礼以城投公司需要解决费用为由,要求市政公司以公司支出的名义将该利息交给佘某礼,并安排饶某具体经办。后市政公司以转账或交付现金的方式分二次交给饶某31.5万元。饶某收到该款后按照佘某礼的要求将该款存入自己的炒股账户供佘某礼控制使用,佘某礼炒股亏损后撤回剩余资金21.1万元,并与饶某各分得10万元、11.1万元。

此外,判决书还显示佘某礼帮助某些企业承接工程审计、咨询、提前告知项目标的、承揽土地评估业务、监理业务、融资担保等,收受多家公司回扣和好处费。饶某通过帮助企业拿下监理业务等收取了多家公司回扣。

判决书中披露,佘某礼共贪污受贿300.49万元、饶某贪污受贿166.57万元。饶某在被捕后退缴全部赃款。

最终,2019年4月,因受贿罪、贪污罪,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饶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因受贿罪、贪污罪,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处佘某礼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之后佘某礼不服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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