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 事故(用友10大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2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65号)显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百年人寿辽宁电销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部门销售人员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开展电话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有10份保单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百年人寿辽宁电销中心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银保监罚决〔2020〕66号)显示,当事人卢洋作为百年人寿辽宁电话销售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负责人,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辽宁银保监局决定对卢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百年人寿辽宁电销中心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田野为负责人。百年人寿成立于2009年6月1日,注册资本77.95亿人民币,何勇生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前八大股东分别为江西恒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网络,600588.SH”)、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大连一方地产有限公司,各持8.47%比例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以下为原文: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65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三层、九层、十层、十一层
主要负责人:田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销售误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部门销售人员在开展电话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有10份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行为。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销售录音文字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0年5月14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0〕66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卢洋
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211979****
所在单位名称: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元行销部业务督导、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销售误导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销售录音文字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你作为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话销售中心网电创新业务项目负责人,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不缴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