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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往往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诉讼秩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也能提高当事人对诉讼的谨慎性和责任心,促进和谐解决纠纷。
本期我们就将诉讼费用的法律常识整理打包
说说诉讼费用的那些事儿~
一【诉讼费用范围篇】
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申请执行、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费用。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其他诉讼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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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情况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标准篇】
关于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请求数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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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欠B货款15万元,根据上述计算方式,案件受理费为:
50+90,000*2.5%+50,000*2%=3,300元
涉及非财产案件,包括婚姻、知识产权、侵权等是各自有固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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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结合上海市本地实际情况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幅度内制定的交费标准。
执行申请费无需申请人预交,由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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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比例分段进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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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收取诉讼费的情况如下:
1、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请求变更数额需要提交申请,诉讼标的的改变依照案件受理费标准进行计算,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三【诉讼费用交纳篇】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一审案件受理费用一般由原告预交,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法院最终根据判决结果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费用金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官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需满足一定条件才可以。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缓交诉讼费需符合以下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情形。
除缓交诉讼费外,也有免交、减交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符合上述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现在通过在线发送电子缴费通知链接至当事人预留手机号,当事人在接受短信通知后仅需打开链接即可选择线上方式完成交费手续。
此外,也可以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并登录,选择“诉讼费缴纳”,通过输入诉讼缴纳通知书上的条形码或者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完成支付。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 | 徐心瑛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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