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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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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相较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具有门槛相对较低、手续简便、资金到位快等特点,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引进更新设备的融资难题。


融资租赁有多种交易模式

包括直租、售后回租、转租赁等

其中又属直租模式最为典型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即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融资租赁方式。直租模式有三方参与,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两种法律关系。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那么问题来了

融资租赁直租模式中

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怎么办?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第三人大连某机械有限公司(出卖人)合同记载的租赁设备,并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为担保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李某一、李某二、孙某分别承诺为承租人的所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

原告向第三人(出卖人)

履行了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

并将租赁物交付给被告(承租人)

但后者接收租赁物后多次拖欠租金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承租人)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留购价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一、李某二、孙某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承租人)抗辩


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退还全部已付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了解到

被告(承租人)之所以未依约支付租金

系因所争议租赁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经第三人(出卖人)数次维修后

租赁设备仍无法正常使用

遂拒绝支付租金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该案租赁设备系由承租人自行选定,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并不能对抗租金支付义务,承租人可另行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虽然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得以暂时解决,但并不能实质化解纠纷,为此,法官依被告申请将出卖人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同时达成了有关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买卖合同项下纠纷的调解协议。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同时

法官还就退货后增值税发票处理、

设备取回时的协助义务等问题

进行了一揽子调解

避免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争议


【津日普法】融资租赁中,承租人能否因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租金?


在直租模式下,租赁物若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除非租赁物的选择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否则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不能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否则将面临违约风险,承租人可另行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供稿:天津自贸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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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租赁设备 支付租金 承租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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