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持仓只分昨仓和今仓吗(期货中的持仓量代表什么)
今年4月20日审议通过的我国期货和衍生品行业“根本大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期货行业与证券、基金、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一样,迎来了法治新时代。与此同时,在新法保护下,我国广大期货交易者群体进行期货交易也“有法可依”。
那么,期货和衍生品法如何对各类期货交易者的权益进行切实保护,对市场上哪些违法行为进行怎样的严厉打击?在新法施行之际,期货日报记者特别梳理了期货和衍生品法中与市场交易息息相关的重要内容,为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提供参考。
明确交易者享有权利、举证责任倒置及民事赔偿、代表人诉讼等制度,五大“红线”不可触碰
作为一部市场交易者保护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一大亮点便是设立期货交易者专章,构建交易者保护的制度体系,突出对普通交易者的保护。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对交易者进行分类。该法第51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是明确适当性制度,交易者享有知情权、查询权、保密权等权利。该法第50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第54条规定,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第55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三是丰富期货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和强制纠纷调解制度。该法第51条规定,当期货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负有举证其行为合法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56条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四是明确代表人诉讼制度。该法第57条规定,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五是建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该法第58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六是为防范利益冲突作出规定。该法第53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七是规定部分交易者应制定内控和风控制度。该法第52条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根据新法,从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规定来看,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履行交易者适当性义务,并对违反交易者适当性义务规定民事赔偿责任;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采取民法典所规定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期货经营机构也不得拒绝普通交易者对其提出的调解请求。”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说。
新法施行下,中期协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红征对市场交易者进行自身权益保护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交易者要强化守法合规意识,依法交易,不能心存侥幸;其次,要培养证据意识,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整个流程中,做好留痕、保存证据;最后,要用足法律给予的救济途径,多渠道积极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在充分保护交易者利益之外,也为交易者设置了相关法律义务。余红征告诉记者,作为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制约,这也是交易者应避免踩踏的法律红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交易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既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实信息。
二是机构交易者建立内控制度、风控制度的法定责任,即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这也是金融法的特征之一,谁能做、谁能卖、谁能卖金融产品,金融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三是交易者应严格遵守持仓限额制度,以及与持仓限额制度相配套的的账户实名制和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制,禁止出借或借用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禁止以逃避持仓限额为目的的分仓。
四是禁止各种形式的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五是程序化交易应符合法律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应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应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大幅提高期货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禁止境外非法期货经营活动
在加大期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方面,期货和衍生品法完善了期货市场民事责任体系,严厉打击期货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大幅度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显著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其中法律责任一章关于行政处罚的标准配置为:一是高额、高倍的罚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X万元的,处X万元以上10倍X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机构和机构负直接责任的自然人进行双罚制,这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机构为了免责,往往倾向于想办法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业务操作人员很容易成为‘背锅侠’。”余红征对记者说。
具体来看,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同时列出操纵期货市场行为。
第13条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不得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第14条和第15条列出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概念。
第16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25条规定了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第126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第127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刘春彦说。
从具体的处罚力度来看,第125条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26条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第127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上述操纵市场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以及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人士表示,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是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期货和衍生品法丰富了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类型,加大了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违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将“没一罚五”提高到“没一罚十”,提高了行政罚没款金额;同时,规定了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等违法行为,投资者可以向行为人提出民事赔偿,有利于进一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记者还注意到,期货和衍生品法在跨境交易和监管协作方面规定了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也为市场交易者织造了“保护网”。
该法第121条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124条规定,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从跨境监管协作制度来看,依据监管合作安排,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接受境外监管机构的请求,为其进行调查取证。其规定只有境内向境外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文件需要证监会的批准,与数据安全法规定未经主管机构审批不能够向境外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文件精神一致,这将有利于保护境内市场交易者的交易信息安全。
以下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全文链接: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204/162cfe3a6d6d493fb5c1660ba9a4c1c5.shtml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