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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报表日期(用友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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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及管理报表编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切实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为公司对下属产业经营考核提供考核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本公司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分公司。

3. 对外报告管理规定

3.1 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快报,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1.1 快报。

快报是企业每月在正式编制会计报表前,所提供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通过快报可以及时地了解公司本月生产经营的完成情况,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生产经营的问题。

(1) 集团所属公司每月 1 日上午(节假日不顺延)必须将快报以电传和电子信箱形式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报表内的指标不得缺项,各项数据要真实、准确,与正式报表不得有较大误差。

(2) 集团公司汇总快报,必须每月 4 日前报出,要保证各项数据的完整性、合理性。同时,要对快报进行简单的分析,以便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合理的决策依据。

3.1.2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2)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表以及集团公司为管理需要增加的有关报表。

3.1.3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3.2 各项报表的编写要求。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反映 2 个年度或者相关 2 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3.2.1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 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2)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 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负债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3)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所有者权益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示。

3.2.2 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重要性分项列示。

(2)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

(3)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分类分项列示。

3.2.3 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下简称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分类分项列示。其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在现金流量表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按照其经营活动特点分项列示。

(2) 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3)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在现金流量表上,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应当按照其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质分项列示。

3.2.4 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 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 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 企业合并、分立。

(7) 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 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2.5 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 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 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 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 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3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3.1 编制时间。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3.2 编制的基本原则。

(1) 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企业不得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3)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3.3.3 编制前的准备工作。

(1) 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 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

处理。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2)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在前款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3.4 会计报告的编写。

(1) 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 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3)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4)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地说明。

(5)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6) 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3.4 财务报告报送时间及使用制度。

3.4.1 上述报告报公司财务部三份,本部门经理一份,本部门其他人使用报告由本部门经理提供或经本部门经理同意后分管财务主管提供,月报次月 6 日前报公司财务部及本部门经理,半年报告于次月 10 日前报公司财务部及本部经理, 年报于次月 15 日前报公司财务部及本部门经理,以上报告报送时间遇节假日前推 1 天。

3.4.2 报送总裁、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财务部审核编报。

3.4.3 对外报告本着简化、适用、前后期口径统一、合法原则报出,财务分析仅供内部管理使用,不得对外提供。

3.4.4 违规责任。

(1) 报告编报人对报告质量负责,报告有重大差错、遗漏,给予报告编制人 xx 元以下 xx 元以上罚款。

(2) 无异常原因,报告编报人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报告,给予报告编制人 xx元以下 xx 元以上罚款。

(3) 报告编报人未按规定向规定人以外人员提供报告,违反保密制度,给予报告提供人 xx 元以下 xx 元以上罚款。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给予行政处罚,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对内报告的管理规定

4.1 对内报告的构成。

对内报告包括管理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各级管理驾驶舱数据表格三部分。管理报表包括但不限于简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收入成本类报表、往来类报表、资金类报表、成本费用类报表。

4.2 对内报告格式

对内报告设计完成后,经一段时间使用进行完善、美化后固定。以制度附件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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