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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风控方法(期货 风险控制)

小肖 0 0

实践中,期货公司经常遇到法院等司法机关要求协助对期货投资者的期货账户进行财产保全的情况。由于司法机关相关人员对期货交易规则不完全了解,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表述不准确等原因,经常出现司法机关保全要求不到位,导致财产转移或者期货公司难以协助执行的情况。期货公司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能否对被保全期货账户强行平仓的问题。

司法协助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通常写明,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期货公司应当对涉案账户采取何种具体措施。目前常见的写法为“冻结××名下期货账户,冻结期间不得出金,不得开新仓等”“冻结××名下期货账户,冻结期间不得进行交易、出金等”。

上述要求看似限制了当事人期货账户的交易权限,但实际上存在不能真正保全当事人持仓权益或者导致期货公司面临风控风险的问题。一是期货市场始终处于价格变动中,期货账户内持仓权益也处于变动状态,存在因市场走势导致当事人持仓亏损乃至趋近为零的风险;二是在不限制当事人平仓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对敲等方式转移账户内持仓权益;三是当事人如持仓进入交割,在作为买方的情况下,期货账户内权益将转化为交割仓库的仓单货物,通过交割分配到的仓单货物如果没有被及时采取查封措施,当事人可以借此转移期货账户内持仓权益;四是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都没有写明期货公司能否在符合期货交易规则时强行平仓,尤其是在写明禁止平仓但未明确期货公司能否强行平仓时,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关于司法机关要求协助保全期货账户的建议

鉴于上述不当保全要求可能存在的风险,为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导致被保全财产价值贬损或者转移,可以建议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对期货账户保全时,直接要求期货公司在指定日期前对期货账户内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固定被保全财产从而保障未来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协助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可以表述为:1.冻结××名下期货账户全部权益,冻结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2.冻结期间不得出金,不得进行开新仓、自行平仓等交易;3.由××期货公司在×年×月×日前对该期货账户全部持仓强行平仓。

关于期货公司对被保全账户强行平仓的建议

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未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情况下,应当准许期货公司在符合期货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对被冻结的期货账户强行平仓。这是因为,首先,法院等司法机关的保全裁定禁止当事人为转移财产而进行的交易行为,并非禁止期货公司依据期货交易规则进行的强行平仓行为。期货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也并非保全裁定所限制的对象,期货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不应在保全裁定的限制范围。其次,强行平仓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制止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是保障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禁止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可能会扰乱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如果协助执行通知书禁止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如前所述,鉴于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基于期货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的风险防控行为,强行平仓既是期货公司的法律权利也是法律义务,法院等司法机关不应当禁止期货公司在符合期货交易规则时的强行平仓行为。对禁止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依法向保全法院提出异议,申明强行平仓的依据、作用以及禁止强行平仓的风险。在异议被支持之前,期货公司可以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报告,一方面寻求更多的支持,另一方面将可能的风险报告相关机构,以便采取预防性措施。

为规范期货账户保全行为,既能够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也能够依法保护期货公司等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尽早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明确期货账户保全的具体要求,禁止不当保全行为。在相关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出台之前,期货公司如遇到法院等司法机关保全期货投资者期货账户的情况,在依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要求的前提下,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向司法机关积极申明期货账户的特点和不当保全要求可能造成的各种后果,争取司法机关的理解,以实现规范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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