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无偿行为(信托 无偿行为是指)
说到信托,首先现代信托就是起源于英国,先来看看英国信托的历程:
英国“尤斯制”(Use)是信托制度的前生。尤斯制的创设,要上溯到13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那时候宗教徒习惯死后把自己的土地捐献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但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教会的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的逐渐减少。这无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于是,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凡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的,要得到国王的许可,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作为对这个新规定的响应,宗教徒对他们的捐献行为进行了变通。他们在遗嘱中把土地赠与第三者所有。但同时规定教会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
英国信托发展史:从个人受托为主,向以法人受托为主演变;从无偿信托为主,向有偿信托和营业信托演变……
主要经历的几个阶段:
① 英国信托的奠基阶段:在1873年英国颁布《司法条例》之前,存在衡平法与普通法两种法律制度的对峙,期间由于衡平法裁判所的判例增多,给予财产的间接遗赠许多便利,于是信托制度的基础就确立起来。
② 英国信托的制度化阶段:在此之前,英国信托事务的处理,积100多年的习惯行事,并无一定的办事标准,所以时有财产纠纷的发生。自从1893年颁布《受托人条例》后,确定了经办信托的准则,得到法院的监督,开始了信托的制度化。
③ 英国信托的有偿阶段:在此之前,英国的信托虽然有了办事规范,但又不能强求某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成为受托人,于是才有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与1897年《官选受托人条例施行细则》的颁布,解决了受托人不能确定的困难,此时官选受托人得用信托财产的多少征收相当的报酬。这样,在英国向来采用私人资格义务办事的信托事务,开始出现信托的有偿服务。这是信托史上一种重大的变革。
④ 英国信托的法人受托阶段:英国在1908年创设官立信托局,开始出现纯粹的团体法人。直到1925年,《法人受托者》调理的颁布以后,由法人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正式开始。
⑤英国信托的投资营利目的阶段:进入20世纪,英国出现不少私营的信托公司,多数银行的保险公司也纷纷兼营信托业务,于是信托业务渐趋商业化,此时的英国信托从无偿信托演变为有偿信托。又从有偿而无任何收益的信托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而经营信托的团体法人,这又是英国信托的一次跃进,从此,信托形成一种专门的行业,并且发展很快,在20世纪前半叶,英国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已达60余家,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及全国。
英国信托的相关监管:
目前英国金融体系采取的是混业经营模式,因此对于金融业的监管也是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同时也非常注重与各个行业协会的沟通。因此,可以说英国信托业的监管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法律监管、法定机构监管和行业协会管理。
接着来看一下信托在美国的发展起源:
- 于19世纪初传入美国,现代信托制度在英国工业革命之后。
- 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的转变,最初,与英国一样,也是个人承办执行医嘱、管理财产等民事信托业务。
- 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宽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853年,美国联邦信托公司成立,是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专门的信托公司,业务比起兼营的信托也有了进一步的扩大。
- 与英国相同,美国目前不存在全国性的完整单一的信托法典,大部分法律以司法判决为基础。美国的信托立法偏重于法人信托,同时兼顾个人信托。由于美国实行联邦制,美国的信托法分为联邦法规和州法规两级,许多州单独制定信托法的单行法。
美国信托业法律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①信托各方有权私下执行条款;
②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最关键的要求是其财务状况必须良好,以营运能力、对关键流程控制、管理能力等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③存在对信托实质条款的监管,如行业标准合同,可参照美国律师协会标准;
④具有其他结构性保护制度,如私人评级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会计师等对信托业进行审查评价。
最后来看一下就在我们家门口一国两制下香港信托的发展历程:
- 香港于1842年8月29日被英国殖民统治之后,既引用了英国成文法,也引用了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因而,英国在十九世纪的一系列立法和司法修订和改革基本均在香港平行适用。因此香港信托条例构建了整个香港信托法律的基石
- 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保持原有的法律制度不变,今天的香港信托法仍然没有变,还是适用基于英国信托法而产生的以香港信托条例为基石的香港信托法律框架。
- 在十九世纪,香港信托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处理本地区家族事务;
②香港本地外国人(欧洲人为主)的遗产和婚姻事务。
-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香港成为国际金融和港口中心,香港信托不仅仅适用于本地区的事务,更与全球国际性事务紧密相关。香港也因为它的税收优势成为了全球最为吸引人的投资和银行服务地,可以说,香港正式成为了著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 基于英美普通法系的香港地区,一直是被家族信托青睐的目的地。因为选择设立家族信托的成立地即意味着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对于信托的选择而言相当重要。相比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稳定性、持续性更好,在香港设立信托更稳健可靠。
-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了新的《信托法》,对1934年的信托法进行了一些国际竞争优势的升级改革,在新的信托法下,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目前英国和新加坡各为100年和125年固定期限。另外,新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等,同时还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等。
香港信托的现状我们日后再详细地分析,国外的信托也发展情况也介绍完了,下次我们再来看看国内信托的历程和现状,谢谢各位关注!!![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