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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钱帮投资(爱钱帮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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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赵某,女,案发前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告人赵某被取保候审。


东城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赵某伙同王某1、谭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南新仓商务大厦B座15层等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宣传“爱钱帮”投资平台,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该平台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1亿余元;至案发时,未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5亿余元。

被告人赵某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于2014年2月起担任品牌公关副总裁、首席品牌官,负责公司品牌的宣传、媒体及行业协会的对接等事宜,领取工资至2018年7月。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赵某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违法所得部分冻结在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退缴人民币1 686 172.77元。


爱钱帮运营模式

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底,赵某结识王某1。因曾担任财经记者,对互联网金融模式比较了解,且在媒体圈内有一定社会资源,王某1遂邀请其加入团队,主要负责公司品牌的宣传工作,其职责是接待媒体采访、更新微信公众号软文、在媒体上发布新闻报道等。 2014年2月,赵某担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品牌公关部总监,并与王某1、汪凯、万良中共同成为“爱钱帮”平台的联合创始人。

王某1作为发起人,负责公司的全面事务;

万良中作为首席运营官,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工作,包括日常的管理,万良中和王某1共同负责与资产端的对接;

汪凯作为技术总监,负责平台的开发、日常运行和维护、银行存管系统等。“

爱钱帮”公司的客服总监是刘晓楠,财务主管是张馨丹,车贷部负责人是刘春岭,房贷部负责人是罗彬。

公司每周召开例会,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汇报各自分管部门的情况,总结当月平台的数据,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赵某定期向王某1汇报工作。“爱钱帮”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服务,即P2P理财,通过理财平台对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

具体模式是:公司先寻找资产端(借款方),将资产端的借款信息制作成标的,放到“爱钱帮”平台上让投资人购买,所有交易均在线上完成。公司主要从事房贷和车贷业务,即名下有车或有房的人需要借款时,将他们的车本、房本进行抵押,由资产端推荐到公司,形成借款标的,随后公司将该标的发布至平台,投资人看到产品后即可进行投资。投资人通过手机下载“爱钱帮”APP,注册账户并实名认证,绑定银行卡后进行充值,用充值的钱购买“爱钱帮”平台上发布的理财产品。购买后,投资款通过第三方存管银行转至对应的资产端。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为7%至9%,投资周期分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公司没有银监会或证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投资人也没有限制,只要注册账户并实名认证即可投资,投资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公司通过赚取资产端的中介服务费盈利,比如:在平台发布的标的年化收益率是7%-9%,借款成本是18%-20%,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公司和资产端的盈利,二者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2014年6月,为引入盛大资本进行投资,王某1给予赵某等人“爱钱帮”公司的股权。2017年7月,王某1将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出售,获利8000千万元,其中盛大资本获利6000万元,王某1获利2000万元。此次出售,赵某等人未按照股权分得钱款。同年,赵某向公司申请离职,但未获批准。赵某在公司只领取工资,共计百万余元。


东城法院判决

鉴于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并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扣押及冻结在被告人赵某名下的钱款,扣除罚金后,发还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晓鹏
人 民 陪 审 员   王东东
人 民 陪 审 员   于宝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道平
书  记  员   袁 梦


田律师小结

爱钱帮联合创始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犯罪所得并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就是法院的态度。在打击非吸比较严格的东城法院,此判决有一股清流的感觉,由此更加确认,对于非吸案件,全部退缴违法的重大意义之所在。能够积极弥补投资人损失,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法院从轻减轻的力度的确很大,司法现实如此,可不明鉴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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