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用信用卡,夫妻共同债务)
当今社会消费支付手段多种多样,日常生活中除了常见的现金支付,很多时候人们会用信用卡或者支付宝、微信等电子信用支付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个人消费。那么夫妻一方在信用卡或者支付宝、微信中发生的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在司法实践当中,人民法院在认定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考量的主要因素是该消费是否主要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如果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具体应当如何证明呢?作为主张的一方需要提交证据来证实这一点,要提供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消费的凭证,还要证明消费的支付方式为信用卡或者其他电子支付方式等。在这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夫妻一方因为信用消费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其配偶在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甚至会被拒绝贷款。所以消费时如果进行信用支付一定要及时还款,不要产生不良逾期记录。
那么如果认定了信用消费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或者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当债权人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时候,既不区分丈夫或妻子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偿还的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承担债务,当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这就是连带清偿责任。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单方债务呢?主要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双方共享,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了举债带来的利益,即使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借债后带来的利益双方共享了,同样也算是共同债务。但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知情并由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小小的信用卡、二维码,刷起来方便快捷,但在司空见惯的消费行为背后隐藏着多样的法律关系,在不同情况下可能就千差万别。在发生纠纷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外、不同的消费用途、举证的充分与否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法律后果,大家一定要知悉呦。
法律链接: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唐山路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