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法的融资公司吗(融资合法么)
然而,在某些执法或者司法者心中或者行动中却是“理论天天学,错误天天犯”根本无视党纪国法的规定,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总喜欢违规操作,置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置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
“春江水暖鸭先知,时代灰尘重于铁”,根据身边朋友经历的一个具体的案例,然后就知道违法办案是怎样炼成的。新闻媒体担起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重任
2021年03月20号沈某被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淞江万顺公司)销售经理(向经理,电话:132XXXX2833)和置业顾问(欧阳顾问,电话:155XXXX7707)电话邀约购买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的2X栋1单元33XX房产。
当日晚上19:45 沈某接到淞江万顺销售向经理来的电话,他说公司活动75折卖房,单价4千出头,名额有限,要沈某赶快来售楼部,沈某随后驱车到了售楼部,销售向经理给沈某安排了置业顾问欧阳在销售经理和置业顾问以名额有限、活动仅此一天等词汇各种吹嘘便宜篓子房等强势催促沈某马上把房子定下来。
经过折算,最终按当时价格6011元每平方的75折算下来是4500元/平方,135.33平的房子总价是135.33*4500=608985元,顶楼能优惠204476元。在被销售忽悠昏了头脑以及置业顾问模糊沈某的意识、隐瞒付款方式及价格概念的诱导下,沈某于2021年03月20日晚被要求当即付了2万元 的定金。
等沈某交完定金后置业顾问欧阳告知沈某,首付比例必须是50% 即 313469元 并且规定沈某必须在5天之内交够首付,即2021年 03月26日前,否则视沈某违约,2万定金不退。
再等沈某凑齐首付313469元后,再告知沈某必须要按照未折扣前的价格全款或按揭即 6011/平方,置业顾问欧阳模糊沈某的意识诱导沈某去银行贷款50万,一步步将沈某套进去,承诺贷款下来后退还沈某这个差额204476元。
由于法律意识的缺乏和不懂购房的流程和经验,沈某相信了淞江万顺公司,并于03月25日在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的要求下,沈某就鬼使神差的就去了当地工商银行申请了50万元的贷款。当地工商银行在网签都没有备案的前提下,4月1号居然正常放款50万至当地工商银行的公司账户,这是典型的通过模糊客户意识,低价诱骗、返现欺骗手段、利用客户贷款资质,签订阴阳合同骗取沈某多贷款20多万元归到了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造成沈某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在沈某的再三索要和投诉后2021年04月23日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与沈某补充签订了返款协议,依据该协议该返款应当于2022年01月20日返款204476元,但该返款至今严重逾期近一年多了,据我了解目前都没什么下文。
沈某穷尽各种司法途径依法维权,通过了行政诉讼,刑事控告等方式都被一个又一个裁定的驳回,无奈下沈某也只好于2023年01月19日向我们当地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万万没有想到法院于2023年02月02日立案后,于2023-03-07适用简易程序;以移送方式结案。沈某于2023年03月14日,短信收到案件结案通知,一审法院却不依法给沈某送达结案法律文书,经沈某多次致电一审法院索要结案法律文书,都没拿到书面的法律文书。得到的只是承办法官(李某)的口头告知,说本案件需要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答复理由是:由于被告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是许皮带系类,所以集中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就真的如承办法官(李某)的口头告知的具有管辖权吗? 我看未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雨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身对申请人的案件没有管辖权,而自行决定把申请人的案件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未出具移送管辖裁定书,也并未书面说明移送管辖的法律依据,就是对法律的公然违反。就算雨湖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雨湖区人民法院也应当出具书面的裁定文书给沈某,才是合法的司法程序。
为此针对雨湖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沈某于2023年3月28日向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申请书》要求对雨湖区人民法院进行检察监督,而雨湖区人民监察院于2023年3月30日对沈某进行回复,只是告知沈某案号(2023) 湘0302民初425号案件已经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也并未就移送程序的合法性与移送的法律依据进行回复。
现沈某与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是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且是不动产纠纷。沈某与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是湘潭市雨湖区。而《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沈某与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应当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雨湖区人民法院应当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故此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某)决定对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
更为搞笑的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裁定书(2022)湘03民辖终61号显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虽与许皮带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联,但不是本案当事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许皮带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条件。明确认定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不属于许皮带系,足以说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而法官还要以被告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是许皮带系,所以集中在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而移送管辖。
小案件折射出大问题,窥一斑而知全豹,沈某一个普通的购房纠纷,本就是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欺诈沈某,利用沈某的认识错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又不履行合同,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又不依法审判,居然裁定文书都不给就结案,检察监督机关又形同虚设,导致一个简单的案件在程序上不断的空转,这折射的是湘潭司法机关不负责任,沈某诉说着司法途径对他的重重阻碍,沈某讲“他打官司强大的不是对手而是裁判,他对当今的司法法治几乎失去信心。
当一个人对法治失去信心不是什么大问题,不同的人对这一问题有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某些食利阶层的人可能会认为这有什么了不起,你们对法治失去信心是你们失去信心,有本事你们也去违法算了,你们违法了,我们再拿出法律的尊严来惩罚你就行了,反正你们P民翻不起三尺高的浪花。
当然,本人作为普普通通的公民,本人还是认为人们对法治失去信心是一个大问题,“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亡”,当普遍的人民对法治失去信心,就会离国无信则亡不远,不依法守法的也是只是小部分的,所有我们还是要坚定的信仰法治,努力推动司法进步、阳光司法,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奇怪的现象是当今这道防线脱离了新闻媒体的阳光普照、人民群众的监督,司法旮旯就会产生司法腐败。
码字不易,转发是最大的支持,当雪崩来临的那一刻,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今日不为他人鸣不平,明日何人为我诉不公,今日我若冷眼旁观,他日祸临己身,则无人为我摇旗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