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信托 诚至金开(中诚信托收入怎么样)
前些日子,一则重磅消息在信托圈里引起了一阵躁动。
消息称,监管祭出信托“64号文”,传达下半年监管重点,通道业务再一次被点名:“暂停所有信托通道业务,存量通道业务原则上到期必须清算,不得展期或续作。”
这已经不是“去通道”第一次成为监管关键词了。
2017年,证监会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去通道”正式拉开帷幕。这两年来,去通道屡屡被提及,每次提及都一阵骚动,那“通道”到底是什么,今天理顾菌就来捋一捋。
什么是通道业务?
(1)通道的定义
简单地说,通道业务就是银行作为委托人,用银行表内资金或理财委贷等表外资金,以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资管计划或信托收益权为客户提供融资。
受托人,也就是通道这一方,主要为券商资管、信托、保险等机构。
说得更直白一点。
银行想投资,客户想融资,一个有钱,一个有项目。
本来如果钱可以直接流向客户,那也挺省事儿,但偏偏中间设有监管。没办法,银行只好绕道而行,钱绕的这条路,就是通道;给银行开这条路的,就是通道方。
通道业务的概念非常广泛,几乎任何规避监管的资产处理与转移方式,都可以叫做通道。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通道的存在,就是将不合规的东西变成合规的东西。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券商、保险等,都可以成为潜在的通道。
(2)通道的起源
通道业务中,最典型、也最早兴起的是银信业务。
早在2006年,银信合作就已经存在,但直到2008年,国家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在那段时间后,通道业务才大规模爆发了起来,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向了其他领域。
这种业务根源于银行的业务需求。
银行是最大的金融信贷机构,起于银行的通道业务,一度有着极强的信贷烙印。但作为资金方,银行在信贷上有着诸多监管限制,因此,为了实现投资目的,银行便选择了通道机构。
通道业务模式
近十几年来,随着市场与监管当局的互相博弈,不同主体在各个时期都扮演过通道角色,演变出不同业务模式,包括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证信合作、银保信合作等。
虽然主体不同,但总体本质是一样的,基本模式可以用下图概括:
银行可以选择一层或多层通道,嵌套不同的产品。
在整个业务链条中,通道处于被动管理方,不承担风险,也没有实质出资。
一般的流程往往是,资金方根据投资需求选择通道机构,通道机构包装一个通道载体,成立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租赁产品等,再通过通道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做通道业务有什么好处?
(1)银行视角
▷ 腾出信贷额度
以信贷业务为主,银行是很多企业与个人的“金主”,但银监会对于银行的贷款额度是有要求的,不能贷的太多。可是作为收入重要占比,不贷款,银行怎么盈利?
于是,通道业务来了。
通过通道将资产“出表”,一边实际上已经悄悄贷款给了企业,一边名义上表内信贷额度没变,腾出了信贷额度,银行还能继续发放贷款。
▷ 优化指标
通过通道业务,银行表内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了一些银行指标。
比如,将不良资产转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标;
再比如,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后,风险加权资产降低,也改善了资本充足率。
▷ 规避监管
通道,简而言之,相当于把不合规的东西变得合规。
这种情况,就给了银行规避监管的很大便利。
比如,银监会对银行进入房地产市场有一定限制,但通过通道的包装,银行可以绕道进入特定行业,同时也不用受到银监会的监管管控。
(2)通道方视角
▷ 赚取一定通道费
相比较其他业务,信托、基金、券商等机构,它们与银行进行通道合作,实际付出的并没有多少,只是提供了一个通道,但却可以因此赚取一笔不小的通道费。
不过,近些年随着激烈竞争,市场的通道费率在逐渐下降,信托大概在0.1%左右。
▷ 不承担实质风险
在通道业务中,诸如信托、基金、券商等机构,扮演的只是一个通道的角色,不承担管理责任和实质风险,如果未来投资项目遇到了危机,风险由委托人,即银行承担。
为什么监管要“去通道”?
(1)去杠杆风险
金融行业本就是一个经营风险的行业,高负债、高杠杆经营是它的特性。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为了突破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对资产规模扩张的限制,通过通道积极发展表外业务,但加倍放大杠杆,在刚性兑付的背景下积累了大量的风险。
本质上,“去通道”其实就是在去杠杆。
这是近几年来金融行业发展的主基调,目的是为了防范通道业务带来的杠杆风险。
(2)权责不清
通道业务通常会嵌套多层通道,为模糊底层资产,但在这过程中,由于隐藏了资金端和客户端,多个通道之间往往在权责上定位不清晰,容易上演“罗生门”。
如2014年初,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号”出现兑付危机。
这一30亿元的矿产项目,是银信合作的产物,是典型的通道业务。事后,银信双方相互推诿、产生分歧,就暴露出了通道业务的诸多风险与权责问题。
(3)监管套利
通道业务的主要动力来自于监管套利,银行为了出表需求,九曲十八弯绕过监管。在这过程中,已经不仅是为了间接扩大投资渠道和规模,更多的是为了金融套利。
利益的驱动下,不正当行为往往也滋生而出。
但实际上,通道业务的本质并不完全是监管套利,它也属于一种金融创新,曾对经济起过一定积极作用,监管“去通道”的本意不是杜绝通道业务,而是为了规范套利这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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