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受益人(保险金信托受益人为外籍子女)
划重点!保险金信托的两大优势
跟家族信托相比:设立门槛低,设立流程简单,现金不会被一下锁死。
跟人寿保险相比:受益人只要和委托人有亲属关系即可,范围更广。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为了实现家业、企业资产的隔离,选择了保险金信托;有人为了规避财产的婚姻风险,选择了保险金信托;有人为了防止子女挥霍财产,选择了保险金信托;有人为了照顾特殊的家庭成员,选择了保险金信托······那么,这些都是怎么操作的呢?
我们拿四个案例出来具体分析一下,以一斑窥豹。
第一、家企资产风险隔离
广东的A先生,53岁,经营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在当地也算小有名气。因为企业的生意一直不错,A先生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最近几年,A先生发现下游的一些客户开始拖欠货款,企业销售额也明显下滑。为维持企业正常运转,A先生只好用家里的积蓄为企业输血。后来,当地一个关系很好的同行,因为债务问题失联,这让A先生开始担心起来。
他担心万一企业经营不善,或者自己提前身故,会给家人的基本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于是,A先生开始主动与多家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沟通,希望能找到家庭财富保障的合理方案。
客户需求分析
(1)家企资产隔离:避免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导致家庭生活窘迫。
(2)企业融资:解决企业融资和现金流的问题。
(3)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包括自己和妻子的老年生活、子女的教育和生活、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等。
保险金信托方案
1.保险方案
投保人选择:从家企资产隔离的角度考虑,负债可能性较大的人不宜做投保人,所以投保人的选择有两个:
方案一,A先生将自己的合法收入赠与母亲,由母亲作为投保人;
二,A先生自己作为投保人,待交完全部保险费后,再变更投保人为自己的母亲或成年子女。投保人拥有保单的所有权,因为A先生不是保单的投保人,所以保单就不会被视作A先生的财产,可以实现资产隔离。A先生的妻子是否适合作为投保人呢?考虑到夫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从资产隔离角度,A先生的母亲作为投保人比A先生的妻子更合适。
被保险人的选择:被保险人一般选择收入较高的人,所以A先生作为被保险人比较合适。
趸交还是期交:如果A.先生判断未来几年企业经营平稳,不会出现大的风险,可选择3年或5年期交,减少一次性大额保险费支出的压力;如果A先生判断未来几年企业很可能出现较大的经营压力,可以选择趸交,提前做好资产隔离,保全财富。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可以进行贷款,以快速获得短期的现金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而且保单贷款的利率一般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相当,甚至会略低。
2.信托方案
在A先生为保单投保人的情况下,A先生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约定未来的身故保险金进入信托,妻子和儿子为信托受益人,具体的信托收益分配如下:
(1)信托受益权比例:妻子和儿子的受益权比例为3:7.
(2)儿子基本生活保障:儿子自18周岁起,每年可从信托中申领5万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直至30周岁。
(3)儿子教育基金:儿子考取大学本科、硕士、博士时,凭录取通知书,可一次性申领20万元教育基金。
(4)儿子结婚礼金:儿子结婚时,凭结婚证可一次性申领50万元结婚礼金,以两次为限。
(5)妻子养老保障:自委托人去世之日起,妻子每月可从信托中领取2万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直至去世。
(6)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保障:妻子、儿子、孙辈若有一个月内1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可凭发票从信托中申领不超过实际医疗费用的金额。
(7)一次性领取全部信托财产余额:儿子在50周岁时,可一次性领取信托财产的全部余额。
第二、保护婚姻财富,控制财产流向
婚姻财产的保护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代出现婚姻风险时,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子女离婚时,保证自己家族的财富不会外流。
42岁的B女士在广州从事外贸行业,经过多年经营,积累了一定的财富。8年前,B女士与一位创业伙伴C先生有过短暂交往,之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B女士生下一子,孩子的生父是C先生。
与B女士同龄的好友因一次交通意外不幸去世,这让B女士深刻意识到生命的脆弱、人生的无常,也开始思考自己去世后的问题。她想,万一哪天自己发生了意外,自己的财产会变成谁的呢?
经过咨询专业人士,B女士了解到,如果自己去世,生前又没有做出安排的话,财产会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B女士的父母和儿子继承。
但因儿子未成年,其继承遗产的手续会由监护人代为办理,也就是说,这部分财产会由儿子的生父C先生实际控制。而且,即使B女士生前写好合法有效的遗嘱,只要自己去世时儿子未成年,儿子继承的遗产都可能会由C先生控制,而这是B女士不能接受的。于是,B女士向客户经理咨询,希望找到合适的解决方法。
客户需求分析
B女士的需求其实很简单,就是一旦自己在儿子成年前去世,儿子和父母的生活有保障。最重要的是,防止自己的财产流向孩子的生父C先生。
保险金信托方案
1.保险方案
B女士可以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终身寿险,最好是杠杆比较高的险种。这样的话,一旦B女士不幸去世,大额的身故保险金可以保证父母和儿子生活无忧。
2.信托方案
考虑到未成年儿子获得的保险金可能被其生父控制,B女士可以将终身寿险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做如下约定:
(1)B女士的父亲、母亲、儿子作为信托受益人,受益比例为1:1:8.
(2)信托分配方案从B女士去世之日启动。
(3)若儿子未来结婚,信托受益权仍为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4)父母二人每月可以领取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金额作为生活费,直至去世。在父母去世后,二人的信托受益份额均由B女士的儿子承接。
(5)在儿子18周岁前,每月可领取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0倍金额作为生活费,并由B女士的父亲或母亲代为领取;在儿子18周岁后,其本人每月可领取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0倍金额作为生活费,直至30周岁。
(6)儿子就读大学本科、硕士、博士,都可领取30万元的教育基金。以后儿子结婚、生子,,可以领取50万元的祝福金。
(7)儿子在45周岁时,可领取全部剩余信托财产。
(8)若儿子去世,其信托受益份额由他在世的子女、B女士的父母共同分享。
这个保险金信托方案可以很好地解决B女士的问题。首先,在B女士去世后,身故保险金会进入信托账户,其父母和儿子可以定期从信托中领取基本生活费用,儿子还可以领取教育金、婚育金等。
其次,该方案能够防止财产流向儿子的生父,并且通过设计信托受益权流转方案,防止万一儿子去世,其信托受益份额落入其生父手中的风险。
最后,信托合同还约定了儿子的信托受益权为其个人所有,与其配偶无关,可以防范儿子的婚姻财产分割风险。
第三、细水长流,防止子女挥霍
55岁的D女士和先生感情很好,他们有一个已近30岁的儿子。虽然儿子曾有一段短暂的婚姻,却没有孩子,而且他还痴迷于赌博、赌球。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儿子虽然怒其不争,但又放心不下,不能对其不闻不问,又不能将大量钱财直接交给他保管。
他们希望用家族信托的方式保障儿子的基本生活,但家族信托动辄几千万元的门槛又是他们无法企及的。于是,在理财经理的介绍下,他们决定用保险金信托来解决这个问题。
客户需求分析
D女士认为,自己和先生活着的时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儿子,并保障儿子的基本生活。她担心的是,一旦老两口儿不在了,“败家的儿子可能很快就会将家产挥霍一空,生活无以为继。
保险金信托方案
D女士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终身寿险,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1)信托分配方案自D女士去世后启动。
(2)儿子每月可以领取1万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直至去世。
(3)如果儿子结婚生子,孙子女每月可以领取1万元生活费,直至18岁。
(4)如果孙子女考取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均给予一定金额的教育奖励;如果孙子女结婚生子,均给予一定金额的祝福礼金。
(5)如果儿子一生未再婚,无子嗣,在儿子去世后,剩余的信托财产捐赠给指定的慈善基金,用于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特殊家庭成员,需要特殊照顾
49岁的E女士,有一个被确诊患有自闭症的10岁儿子。E女士曾是上市公司的高管,有一些积蓄。经过多年的治疗和训练,儿子的自闭症还是没有明显好转,E女士开始接受孩子成年后仍然没有自理能力、很难独立在社会上生活的现实。E女士担心的是,如果哪天自己身体出现问题或者去世,自己最疼爱的孩子怎么办?她想到了用保险金信托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客户需求分析
自闭症患者,被称为“来自星星的孩子”,他们可能永远无法融入社会,无法独立生活,他们的父母往往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E女士的需求就是,希望在自己去世之后,儿子依旧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
保险金信托方案
E女士自己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购买大额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同时设立保险金信托,约定年金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1)信托受益人为E女士的父亲、母亲和儿子,受益比例为1:1:8.
(2)约定E女士非常信任的妹妹作为信托监察人,以保证信托计划的执行。
(3)信托分配方案自E女士去世时启动。
(4)E女士的儿子每月可领取2万元作为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直至去世。如果有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儿子可根据医疗费收据,从信托账户中另外申领费用,相关手续由E女士的妹妹代为办理。
对特殊家庭成员的照顾是个社会性难题,不仅需要长期大额的医疗费用,还需要家人精心的照顾和陪伴。保险金信托能够从制度上实现即使家人不在,仍然可以按照约定,持续为特殊家庭成员提供生活和医疗费用。